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9號
TCDV,106,司促,1139,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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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債 務 人 陳錦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⑵新臺幣壹佰伍
  拾萬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⑵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⑵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
  本件債務人陳亮部分已於105年10月6日死亡,依上開規定,
  欠缺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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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