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聚泰饌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洪東淵
人
一、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
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
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東淵負清償責任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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