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3號
TCDV,106,司,13,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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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號
受 罰 人 高淑惠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淑惠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 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德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寵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1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同日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 人,受罰人於翌日出具清算人願任同意書並就任德寵公司清 算人,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105 年10月21日准予解散 登記,惟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遲至106 年2 月7 日始具狀 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6 年度司司 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其上蓋有本院106 年2 月7 日收件章戳)檢附臺中市政府10 5 年10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18890 號函、德寵公司變 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 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報告書及報紙公告等在 卷可稽(附於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卷), 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 條規定,並審酌受罰人逾期聲報之情節,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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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