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4號
TCDV,106,勞訴,4,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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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莊晴華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7,950元」;關於「補繳裁判費53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裁判費7,5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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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