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70號
TCDV,105,除,870,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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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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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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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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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5年8月28日│55,125元 │AK5247824 │ │
│ │司聶永安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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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