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30號
TCDV,105,重訴,730,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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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鋼板樁及角樁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前2 條之 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曾約定關於本件契約 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鋼 板樁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影本1 件在卷可憑,是原 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前開合意管轄之規定尚無不符, 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鋼板樁及角樁(下 稱系爭鋼板樁及角樁),兩造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訂立系 爭租約,嗣被告積欠原告105 年4 至6 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 92萬6,061 元未給付,經原告於105 年8 月19日以律師函催 告被告給付未果,原告並以該律師函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 思表示,原告另於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租金之訴時,再次以 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給付租金之通知,若不給付,則 以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爰再以本起 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又原告公司人員劉 柏宏已於105 年7 月26日與被告公司金門辦事處人員洪耀堂 清點原告出租予被告之鋼板樁及角樁數量。則系爭租約終止 後,被告已無權占有使用系爭鋼板樁及角樁,爰依民法第43 9 條及第440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鋼板樁及角樁



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將系爭鋼板樁及角樁 返還原告。(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不否認有與原告簽訂系爭租約,向原告承 租系爭鋼板樁及角樁,且被告尚未給付105 年4 至6 月租金 之事實,然因被告遭訴外人即金門大橋工程業主交通部臺灣 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於105 年6 月29日解約, 並接管工地且禁止被告進入,系爭鋼板樁及角樁目前均仍裝 置於金門大橋工地海中,則依國工局於105 年11月17日公告 之公開招標公告所附特定條款第02220 章工地拆除第3.4.4 條之規定,原告所訴請返還之鋼板樁及角樁,需經金門大橋 工程新承包商進場後始能拆除返還,況系爭鋼板樁及角樁尚 裝置於金門大橋工地中,如逕予拆除,恐有肇生意外之虞。 故系爭鋼板樁及角樁在金門大橋工程新承商進場拆除返還被 告前,被告實難如原告所請返還系爭鋼板樁、角樁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4 月17日起向原告承租系爭鋼板樁及 角樁,雙方訂有系爭租約,原告已將系爭鋼板樁及角樁交付 被告,依約被告有按期給付租金之義務,詎被告105 年4 至 6 月之租金均未給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無結果,原告乃發 函終止系爭租約等情,業經被告自認在卷,並據原告提出兩 造所簽立之系爭租約、國登營造金門大橋工地現場鋼板樁數 量統計、律師函及回執、租賃物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堪信 為真實。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 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系爭租約 既因被告欠繳租金而經原告合法終止,則被告占有系爭鋼板 樁及角樁即無正當權源。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455 條租賃 物返還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鋼板樁及角 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抗辯:需經金門大橋工程 新承包商進場後始能拆除返還,逕予拆除恐有肇生意外之虞 等節,則屬執行層面之問題,與終止租約後被告應返還租賃 物之義務無涉,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為不可採,從而,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 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鋼板樁及角樁,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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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