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99號
TCDV,105,重訴,299,2017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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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炎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炎並、林煇星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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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