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80號
TCDV,105,訴,880,201703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魏永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
被   告 魏永峰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附記:請原告就主張「於74年間因出賣重測前臺中縣霧峰鄉○○ 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與訴外人鄧崐山,原告亦有收受部分價金」乙節具體提出 相關證據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