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30號
TCDV,105,訴,2630,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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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葛錫璋
訴訟代理人 葛裕如
被   告 湯君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3日晚間7時10分許,行駛至臺中市 ○○區○○路000號前,本因注意前車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致其所騎乘之機車右側把手 與原告之右手臂發生擦撞,造成原告重心不穩跌倒,受有 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等 傷害,現仍無法脫離呼吸器自主呼吸,需於中港澄清醫院 呼吸照護病房住院治療。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於中港 澄清醫院一年住院費用新臺幣(下同)336,000元(計算 式:28000×12=336000)、一年看護費用360,000元(計 算式:30000×12=360000),及精神慰撫金300,400元, 合計1,000,000元之損害。
(二)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有過失存在,原告之前也都沒有病 痛的,可能因為原告之前保養還可以,延續了二年的生命 ,原告向被告請求一年的費用是合理的,現在照顧也都是 家人在照顧,人的生命是很難以金錢去衡量的。當時第一 時間現場已經移動了,被告沒有第一時間處理。(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抗辯:
(一)對方受傷的部分保險公司也有理賠,保險理賠金原告已經 領取,超出的部分希望原告能夠舉證。
(二)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澄清綜合醫院收據、繳費憑證相 片、安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單據等為證(本院卷第22 頁至第3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刑事庭105年度 審交簡字第838號卷(含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83號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80號卷、105



年度執字第12585號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 警東分偵字第1040020592號卷)、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及臺中榮民總醫院之原告病歷資料(本院卷第41頁至第15 2頁)可稽,堪信為真正。
(二)然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 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是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該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 本件原告已獲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金理賠金額2,147,060元 (計算式:37600+0000000=0000000),此有國泰世紀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5日國產字第1060100062號 函附國泰產險強制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賠款通知單各2 紙(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57頁),原告亦不爭執,已領得 上開理賠金額(本院卷第159頁背面),是此部分之款項 自應於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中扣除,經扣除後,原告已無餘 額可以請求。況原告亦未舉證說明,何以扣除汽車強制責 任保險金理賠金額2,147,060元後,被告仍須再為給付之 事實。故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 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有增生訴訟費用之事項,從而不生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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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