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57號
TCDV,105,訴,2157,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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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陳二林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劉育純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於106年3月16日具狀所提出檢討報告、切結書提出意見(包含是否爭執真正,如不爭執真正,則書寫動機、內容真意等),且請兩造確認上開切結書之書立背景是否包含兩造對本件事件有和解之默契,如有,其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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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