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36號
TCDV,105,訴,1636,2017033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鍾立承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錫純
      曾念祖
被   告 徐士耕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
被   告 顏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關於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車輛交易價值減損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且其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要件者,縱 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之民事訴訟移 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1 萬5,700 元及其利息,其中關於車輛交易價值減損請求50萬 元之部分,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 係對人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屬同一請求權源,須另徵 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 元,有本院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惟原告就此部分之裁判費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是原告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