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59號
TCDV,105,聲,359,2017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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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珊彤
相 對 人 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 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朱㨗盛即世合建材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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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