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懿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台德
王台珍
王秋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柏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秋光
訴訟代理人 羅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
零八萬三千零八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六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