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薰尹、籃培瑄間因105 年度保險字第22號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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