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 告 詹修卿訴訟代理人 李淑燕被 告 詹秉緯 詹茗豪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睿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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