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華娥
法定代理人 陳永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同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
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均為新臺幣(下同)1769萬6,250元
,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萬1,640元,合計50萬3,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