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林鄭清妙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被 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張微君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件(第 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4年5月14日裁定命在該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O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 度重上字第106號租佃爭議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