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77號
TCDV,104,訴,977,2017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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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珊彤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世合建材商行即朱㨗盛
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被告欄關於「世合建材商行即朱捷盛」記載,應更正為「世合建材商行即朱㨗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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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