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音緣、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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