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464號
TCDV,104,簡上,464,2017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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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連振翔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被 上訴人 李春雨
訴訟代理人 古秀桃
被 上訴人 賴敏男
      何張秀芸
      林白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賴敏男項下「訴訟代理人古秀桃」之記載,應更正於被上訴人李春雨項下記載「訴訟代理人古秀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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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