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3號
上 訴 人(原告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梁世雄
上 訴 人(原告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世明
上 訴 人(即原告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梁元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因104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8,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