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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10號
TCDV,103,重訴,710,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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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原   告 廖余春秀 (原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廖苡彤  (原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廖得貴  (原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廖鳳嬌  (原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廖淑惠  (原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廖麗玲  (原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   告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洲樑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勳
      馬志豪
      林金西
      紀張芳美
      張芳玉
      張秀如
      張秀貞
      張立東
      張秀琴
      洪芳蘭
      洪伯聰
      洪伯勳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芳林
      簡澤民
      簡亦淇
      陳金樹
      陳曉牕
      古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靜
      陳信宏
      林瑞燕
      廖錦通
      廖美玲
      廖瓊雪
      廖美華
      廖月琴
      廖惠桑
      黃乾發
      黃國華
      黃國安
      賴廖桂
      廖滿
      廖美芝即蔡廖粉
      吳有登
      吳淑瑛
      吳有進
      吳有忠
      吳有明
      吳淑真
      陳謀壽
      陳軍學
      陳重文
      王禹中
      王鈺琪
      王郁婷
      王吉炘
      王明德
      王金葉
      王金蘭
      廖朝深
      廖瑞盟
      廖瑞生
      廖瑞銀
      廖瑞財
      廖麗瑛
      廖吳選
      何思賢
      何聯福
      何文宏
      何金鶴
      何金寶
      吳梅蘭
      柳志淵
      柳淑芬
      柳奕菡
      邱成吉
      邱聰德
      李讚福
      李鴻銘
      李志和
      李淑芬
      邱阿甜
      邱月娌
      林政雄
      林秀雲
      林秀卿
      林佳琪
      林秀鳳
      林秀芳
      廖祿明
      廖金澤
      廖清波
訴訟代理人 廖榮泉
被   告 廖清河
      陳廖秀枝
      周廖秀碧
      廖焜鐘
      廖魏連春
      廖錦彰
      廖錦標
      林廖換
      廖星
      廖香閔
      廖屘
      楊萬來
      鄭楊濺
      楊碧雲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徐鳳娥
      林子惠
      林子筌
      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廖金葉
      廖繼紘
      林吉永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敏男
      廖學烟
      廖本發
      廖本揚
      廖淑美
      廖清西
      張廖貴庭
      張廖貴梁
      張廖貴桐
      廖述佐
      廖茂宏
      廖財雄
      賴玉燕
      廖福詮
      廖賴秀美
      廖福城
      廖福煬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廖丁田
      何廖秀琴
      廖素涯
      廖登松
      廖松俊
      廖本禎
      林清雪
      廖財焱
      廖財德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賴廖碧霞
      廖宜貞
      廖碧霜
      廖福祥
      巫文傑
      廖英傑
      廖秋洪
      廖松欣
      廖笙志
      廖振源
      廖志明
      廖財戊
      黃廖秀姬
      廖福斌
      廖振煌
      廖慧如
      廖如玉
      廖福榕
      廖福豊
      廖福森
      廖福亭
      廖福良
      林雅娟
      廖述勇
      廖述明
      賴培爐
      黃慶家
      黃若非
      簡雪娥
      廖文祺
      廖志堅
      廖美宜
      廖巧盈
      廖順蘭
      廖寶良
      廖勇進
      廖朝南
      廖朝財
      廖順合
      廖順惠
      賴秋明
      楊宗林
      楊維洲
      廖淑玲
      廖登旺
      廖俊博
      廖俊雄
      吳啟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張劉菊枝
      黃信雄
      黃信彥
      戴明昌
      廖楊市  ○○○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3
被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法定代理人 莊堯評
法定代理人 廖述田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法定代理人 張秀屘
被   告 廖福龍
      陳秋田
法定代理人 王金吉
被   告 余廖芳娟
      廖瑞峰
      賴正重
      賴秀鳳
      賴祝
      廖林秀霞
      廖年都
      廖年禧
      黃廖淑貞
      廖淑華
      廖淑玲
      廖宗賢
      林廖金鳳
      李廖美娥
      廖美霞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張員
      賴榮木
      賴榮彬
      賴永源
      賴美玉
      王錦潭
      王錦議
      王青
      林碧桃 (廖澤泮之承受訴訟人)
      陳双菲 (陳宇吉之承受訴訟人)
      廖嘉禾 (廖財烈之承受訴訟人)
      廖福銀 (廖財烈之承受訴訟人)
      張廖萬鋒(張廖貴炉之承受訴訟人)
      張廖萬桓(張廖貴炉之承受訴訟人)
      唐明亮
      郭維鋼
      李廣豐
訴訟代理人 曾滿妹
被   告 張喜軍
      林家禾
      廖尉廷  (廖朝鍊之承受訴訟人)
      廖志維  (廖朝鍊之承受訴訟人)
      廖憲奇  (李廖登鎮之承受訴訟人)
      廖財文  (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廖財為  (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廖碧霞  (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廖碧嬋  (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廖碧遠  (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宏  (劉綉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48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0/48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憨苗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登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七所示之原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800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所共有坐落臺中市區西屯區下石碑段1298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824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並依如附表八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八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 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一、原共有人即陳宇吉於本件起訴後死亡,其共有之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同共有部分 ,業由其子陳双非繼承,原告聲明陳双非承受訴訟,於法有 據。
二、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王廖尾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3年12 月4日間死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部分 ,業由王炳煌、王錦潭、王錦議、王青繼承,是原告聲明王 炳煌、王錦潭、王錦議、王青承受訴訟,於法有據。三、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廖澤泮於訴訟進行中之104年3月間死 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業已由林碧桃繼承,並於 104年4月24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由林碧桃取得繼承, 是原告聲明林碧桃承受訴訟,於法有據。
四、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張廖貴炉於訴訟進行中之104年3月間



死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業已由張廖萬鋒、張廖 萬桓繼承,並於104年12月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由張 廖萬鋒、張廖萬桓取得繼承,是原告聲明張廖萬鋒、張廖萬 桓承受訴訟,於法有據。
五、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廖財烈於訴訟進行中之104年3月間死 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繼承人為廖賴麗華、廖 福銀、廖福堅;後廖福堅於104年10月間死亡,其繼承人為 廖嘉禾、廖嘉柔,於104年12月2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 ,由廖福銀、廖嘉禾取得繼承,是原告聲明廖福銀、廖嘉禾 承受訴訟,於法有據。
六、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廖朝鍊於訴訟進行中之104年3月間死 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繼承人為廖尉廷、廖志 維,是原告聲明廖尉廷、廖志維承受訴訟,於法有據。七、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李廖登鎮於訴訟中之105年6月16日間 死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繼承人為廖憲奇、李 玉娥、李明宗、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及李菁萍,於105 年10月6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由廖憲奇取得繼承,是 原告聲明廖憲奇承受訴訟,於法有據。
八、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廖登永於訴訟中之105年6月22日間死 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繼承人為廖財文、廖財 為、廖碧霞、廖碧嬋及廖碧遠,原告聲明廖財文、廖財為、 廖碧霞、廖碧嬋及廖碧遠等承受訴訟,於法有據。九、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劉綉琴於訴訟進行中之105年5月13日 間死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繼承人為陳春雄、 陳瑞宏、陳瑞昌、陳瑞崇及陳慧霞,又陳春雄拋棄被繼承人 劉綉琴之遺產,其餘繼承人則於105年7月29日辦理分割繼承 登記完畢,由陳瑞宏取得繼承,是原告聲明陳瑞宏承受訴訟 ,於法有據。
十、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原告廖財江於訴訟進行中之105年11 月3日間死亡,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繼承人為廖 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是廖 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有據。
貳、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一、被告黃若非分別於:104年5月26日取得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即 被承當訴訟人(下稱被承當訴訟人)劉素玉、104年6月11日 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財成、104年7月2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



廖逸卿、104年9月14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許廖秀蜜及楊廖秀 綿、104年11月17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久男、104年12月26 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財倉、105年6月8日取得被承當訴訟 人廖玉珠、廖福禎、江淑娟、林秀鈴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承當訴訟人魏彩玲於104 年12月18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麗珠、廖財福、蔡福來、蔡 春枝、蔡魏錦、蔡國賢、蔡秋蓮、蔡永順、蔡小萍、蔡林阿 日、蔡秋桂、蔡國勇、蔡秋蘭、蔡海慶之應有部分,並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黃若非於105年6月20日取得被承當訴 訟人魏彩玲之應有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承當訴訟 人石程議於104年3月23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吳春仁、廖秀榎 、許廖仙針、廖秋霞、廖上觀、廖光瑞、廖光華、廖光文、 廖麗姿、廖光立、廖光智、廖宗義、柯林登美、徐世樺、徐 依伶、林崇義、林崇仁、林晴美、林鳴美、林彥良、林保良 、廖碧如、廖光雄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被告黃若非又於105年6月20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石程 議之應有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承當訴訟人王麗秋 於104年1月29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述論、廖斯隆、廖漢鏜 、廖敏妃、廖述鏞、廖成嘉、廖燕栖、廖麗雲、廖惠珠、林 景鵬、林景浩、林育璇、林富璇、林文俊、林麗卿、鄰麗華 、江俊泓、陳江春鄉、江美麗、江美鳳、江淑真、江淑婉、 江卿雲、邱心怡、邱心琳、邱心瑋、邱志光、邱志瀛、邱慧 琦、邱慧貞、林東火、林進慶、林進亮、林碧修、林碧慈、 廖靜枝之應有部分;於104年2月17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韋 翔、林品成、林靜宜、魏廖寶珍、廖継實、廖継寮、廖繼宛 、廖菊霞、廖菊盆、廖菊杏、陳正雄、陳添福、陳添勝、楊 陳玉賀、陳金釵之應有部分;於104年2月24日取得被承當訴 訟人林燕雪、廖敏雄、陳慶榮、陳慧玲、陳怡如、廖憲成、 廖龍印、廖崇毅、廖招、廖銘山、廖瓊珠、廖澤佑、廖憲龍 、廖秀珠、賴志強、賴培城、賴阿美、賴瑱蓉、賴桂霞、賴 文正之共同共有部分;於104年6月2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陳 富美之應有部分;於104年7月30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林文義 、廖風山、廖國雄、廖福松、廖燕月、廖椿彬、廖林永超、 廖椿洲、廖俊讚、廖俊明、廖碧貞、廖莉媞之應有部分,並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黃若非又於105年6月20日取得被 承當訴訟人王麗秋之應有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承 當訴訟人林琮縉即林仕耀就被承當訴訟人廖招、廖銘山、廖 瓊珠、廖澤佑、廖憲龍、廖秀珠之系爭土地之分別共有部分 ,於104年1月2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被告黃若非又 於105年6月24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林琮縉即林仕耀之應有部



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承當訴訟人林裕坤於103年12 月12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廖登山之應有部分、104年5月12日 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嚴秋霞之應有部分、104年6月29日取得被 承當訴訟人連成才部分之應有部分,並均完成所有權移轉登 記。被告黃若非於105年6月16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林裕坤之 上揭全部應有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黃若非於 105年6月16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陳蓀裕應有部分2119/6720 0,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黃若非於105年6月20日取 得被承當訴訟人蕭銘儀應有部分30/4800,並完成所有權移 轉登記。嗣後被告黃若非又於105年6月24日取得被承當訴訟 人陳炫臻即陳冠伶之應有部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 ,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並經被承當訴訟人林琮 縉、蕭銘儀、江淑娟、陳炫臻、陳蓀裕、林秀鈴、嚴秋霞、 連成才、王麗秋、魏彩玲、廖福禎、石程議、林裕坤、被告 黃若非聲明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故 前述除承當訴訟人即被告黃若非外,其餘原系爭土地之共有 人皆因之脫離訴訟。
二、被告唐明亮於104年9月23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黃信通部分應 有部分1/3840;於105年6月8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江美霞應 有部分;被承當訴訟人陳蓀裕部分應有部分3957/67200, 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 稽,並經被承當訴訟人陳蓀裕、江美霞、被告唐明亮聲明就 移轉部分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故前述除承當訴 訟人即被告唐明亮外,其餘原系爭土地共有人皆因之脫離訴 訟。
三、被告郭維鋼於104年9月23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黃信通部分之 應有部分1/3840;於105年6月8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賴俊芳 、劉鉄生、盧克明、周宗熙之應有部分;被承當訴訟人陳蓀 裕應有部分60/4800;被承當訴訟人蕭銘儀應有部分8/480 0,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 引可稽,並經被承當訴訟人賴俊芳、劉鉄生、盧克明、周宗 熙、蕭銘儀、陳蓀裕、被告郭維鋼聲明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 ,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故前述除承當訴訟人即被告郭維鋼 外,其餘原系爭土地共有人皆因之脫離訴訟。
四、被告李廣豐於104年9月23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糠黃柏雲應有 部分1/5760,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 本、異動索引可稽,並經被告李廣豐聲明就移轉部分承當訴 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承當,故被承當訴訟人糠黃柏雲因 之脫離訴訟。
五、被告張喜軍於104年9月23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糠黃柏雲應有



部分1/5760;於105年6月8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張語喬即張 秀玉、黃芳玲、黃培弘、楊勝得、廖金錠之應有部分、被承 當訴訟人蕭銘儀應有部分17/4800、被承當訴訟人連成才應 有部分804/52800,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 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並經被承當訴訟人張語喬、黃芳玲 、黃培弘、楊勝得、廖金錠、蕭銘儀、連成才、被告張喜軍 聲明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故前述除 承當訴訟人即被告張喜軍外,其餘原系爭土地共有人皆因之 脫離訴訟。
六、被告林家禾於104年9月23日取得被承當訴訟人糠黃柏雲應有 部分1/5760,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 本、異動索引可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並經 被告林家禾聲明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承當,故被承當訴訟人糠黃柏雲因之脫離訴訟。叁、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洲 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勳馬志豪林金西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張秀琴洪芳蘭、洪 伯聰、洪伯勳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 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 鳳、 陳雅芬陳怡靜林瑞燕廖錦通廖美玲廖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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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