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78號
TCDV,103,司促,2178,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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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甘文乾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依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二、聲請更正意旨略以:原核發本件支付命令之「清償新臺幣壹 拾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拾柒元 ,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請求更正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 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 ,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等語。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當事人暨請求原因 事實而核發之,其內容與原所載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更正 「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叁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為「清償新臺幣 壹拾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肆 拾柒元,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之聲請內容,其請求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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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