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林士杰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
訴訟代理人 丁子芫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事 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台上字第332號分別以判決及裁定 駁回兩造上訴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 權予以撤銷停止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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