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趙若庸
代 理 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謝淑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年2月20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號駁回再
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度偵字第3064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議被駁回(106/3/3) 的補充狀所載
二、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 64號全卷核閱結果:
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號處分 書係於民國106年3月3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之規定(即寄送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 效力),自106年3月13日發生效力,是其於106年3月10日委 任張繼圃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淑雲為設在臺中市○○ 區○○路00號「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下稱梨山國小 )校長;告訴人趙若庸則為梨山國小老師。被告對告訴人之 教學方式殊有成見,屬不適任教師,並經梨山國小不適任教 師輔導委員會認定須進行輔導,即由梨山國小校長即被告、 教務主任及各科老師就告訴人之上課情形進行觀課後填寫「 上課紀錄單」。詎被告竟於102年10初開始,親自或要求負 責觀察告訴人上課情形之老師,於填寫「上課紀錄單」時, 只能填寫告訴人不優良的部分,不能填載優良事蹟,以此方 式偽造內容不實之「上課紀錄單」,再由梨山國小轉陳至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審查而行使之,致使教 育局之審查人員因而確認告訴人確屬不適任教師,將認定結 果函轉梨山國小後,經該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予以資遣。 因認被告涉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原不起訴處分書記 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嫌)。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105年度偵字 第30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
⒈訊據被告謝淑雲固坦承其為梨山國小校長,因趙若庸經該校 委員會認定為須輔導之不適任教師,方要求梨山國小各科老 師針對趙若庸上課教學情形進行觀課後填寫「上課紀錄單」 ,嗣將上課紀錄單轉陳教育局後,經教育局之審查人員確認 告訴人確屬不適任教師,將認定結果函轉梨山國小後,經該 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予以資遣之事實不諱,惟堅詞否認涉 有前述犯行,辯稱:趙若庸之前是梨山學校的正職老師,已 經服務20幾年了,因為趙若庸教學不力,經學校的教評會通 過將其資遣;上課紀錄單是由伊及其他觀課老師及專家學者 所填寫的,伊並沒有要求其他觀課的老師及專家學者偽造上 課記錄單來達到資遣趙若庸的目的,因為伊與趙若庸並無任 何怨隙仇恨;之前趙若庸與學生間有件妨害名譽的官司還沒 有結束,資遣其主要的原因是教學不力等語。
⒉經查,本件告訴意旨之所以認為被告涉有前述犯行,主要係 以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梨山國小老師張瑞欣及張碩 峰2人間對話之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資料1份為主要論據。惟 查:
⑴告訴人經梨山國小委員會認定為須輔導之不適任教師,由該 校校長及其他各科老師針對告訴人上課教學情形進行觀課後 填寫「上課紀錄單」,嗣將上課紀錄單轉陳教育局後,經教 育局之審查人員確認告訴人確屬不適任教師,將認定結果函 轉梨山國小後,經該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予以資遣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 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1月4日中市教小字 第1050089185號函及檢附相關會議記錄、簽到表、具體事實 記錄及再次輔導教學觀課紀錄等文件附卷可參。本部分之事 實應堪認定。
⑵本件應續予審認者為被告有無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刻意將不 實事項填載在前述觀課紀錄中?就此被告於偵查中除供述前 詞外,尚供稱:觀課是寫老師專業性的部分,而不是以好或 不好的方式陳述,老師好的部分可以據實陳述,但是其教學 必須符合授課年級的程度,伊並沒有對張瑞欣表示只能寫趙 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而是對老師們表示要進行專 業性的觀課,並提供量度表給老師進行質性的描述,教學主 任及伊會討論老師們填寫的觀課紀錄,也曾經退件,但退件 的原因不是因為寫趙若庸好的事蹟,而是應該更客觀及詳盡 一點;張瑞欣及張碩峰是梨山國小進行第二階段的觀課,因
為第一次的觀課紀錄送到教育局後被退回,教育局認為其等 做的觀課記錄不夠詳實及專業,要求學校請專家學者到校輔 導,再由校內老師進行觀課,梨山國小兩個階段都有將趙若 庸的上課紀錄單送到教育局,因為趙若庸是梨山國小不適任 教師輔導小組決議須進行輔導之不適任老師,才會針對其填 寫上課紀錄單等語。再參以證人張瑞欣於偵查中證稱:伊目 前是梨山國小老師,現在沒有兼行政職,之前是體育組長; 趙若庸之所以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據伊瞭解是學校的觀課 紀錄有問題,因為校長及教務主任簡宛廷於103年9月間時, 在學校要求填寫觀課紀錄的老師只能填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 ,不能寫好的,如果其等有填寫趙若庸好的事蹟,會被校長 及教務主任退回重寫,伊曾經被退回2份,但只重寫了1份。 此事學校與伊同屆的行政人員即當時的訓育組長許雅婷、班 導師蔡季儒及梁晉瑋也都知道。伊只知道自己所寫的觀課紀 錄有被退過,其他同事知道這件事後就主動修改後才交出去 ,填寫好的觀課紀錄先交給教務主任,教務主任先看過後再 交給校長。教務主任曾經將觀課紀錄退給伊,但伊不想重寫 。校長及教務主任為何要求老師們只能填寫不好的事蹟,詳 細的情形伊不是很清楚,但是伊知道趙若庸不是很受學生歡 迎,因為其講話的方式會喋喋不休,很讓人受不了,同事間 也會盡量避開不跟其接觸。伊不清楚其與謝淑雲間有什麼過 節;卷附之錄音譯文1份是伊與張碩峰間的對話,當時是由 伊錄音的等語,然證人張碩峰於偵查中陳稱:伊目前是梨山 國小老師,目前是學校的訓育組長。校長及教務主任並不曾 要求老師們填寫趙若庸觀課紀錄只能寫不好的事蹟不能寫好 的,否則就會被退件;伊也曾經去觀課,伊填寫的觀課紀錄 有將趙若庸好的及不好的事蹟據實填寫,沒有被退件,校長 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伊只能填寫不好的事蹟 ;卷附之錄音譯文,是否是伊與張瑞欣間的對話,伊無法確 定等語。是以被告是否有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偽造內容不實 之觀課紀錄乙節,容有疑義!
⑶而證人許雅婷於偵查中結證稱:伊為現任梨山國小導師,有 關趙若庸遭學校資遣一事,伊只大概知道是認定趙若庸是不 適任教師,主要是由教務處處理,程序不是很清楚;趙若庸 在職時,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 寫觀課紀錄,但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其等只 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學校曾委請2名 退休校長到校教導學校老師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 觀課紀錄都是依照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張瑞欣 老師確實所填寫的觀課紀錄有被退件,因為寫了太多好的。
所填寫的觀課紀錄大致有分為老師跟學生互動也就是班級經 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板書呈現等面向,就伊所知張瑞 欣好像是就其中幾個面向評分太高了;就伊了解沒有其他老 師與張瑞欣相同,因為評分太高而遭退件,但是張瑞欣是比 較早交件的,其他老師看到這個情形後,有沒有受到影響我 就不確定了,伊個人觀課時是針對實際狀況填寫觀課紀錄。 梨山國小第一次所做觀課紀錄有被教育局退回,是於102學 年度有送件過,也是針對趙若庸的觀課紀錄,教育局退件的 原因伊不清楚,但謝淑雲對老師們表示是因為觀課紀錄中對 趙若庸的評分太高。伊是103學年度才到學校服務,我沒有 參與第一階段的觀課。張瑞欣於104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 學校停聘及行政懲處,就伊所知好像是張瑞欣載女學生回家 ,事後被女學生控告等語。再佐以證人梁晉瑋於偵查中證稱 :伊現在係彰化縣立花壇國小導師,之前曾在臺中市立梨山 國民中小學擔任導師。有關趙若庸遭學校資遣一事,伊只大 概知道是認定趙若庸是不適任教師。趙若庸在職時,校長謝 淑雲曾要求伊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 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伊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 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學校曾委請2名退休校長到校教導 學校老師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觀課紀錄都是依照 伊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張瑞欣老師確實所填寫 的觀課紀錄有被退件,因為寫了太多好的,觀課紀錄大致有 分為老師跟學生互動也就是班級經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 、板書呈現等面向,就伊所知張瑞欣好像是就其中幾個面向 評分太高了,伊記得張瑞欣觀課紀錄中有寫老師口齒清晰, 之後就被退回來再做修改,張瑞欣實際填寫內容伊不清楚。 就伊所知,沒有其他老師與張瑞欣相同,因為評分太高而遭 退件,但是張瑞欣是比較早交件的,其他的老師看到這個情 形後,有沒有受到影響我就不確定了,伊個人觀課時是針對 實際狀況很中立的填寫觀課紀錄等語。復佐以證人蔡季儒於 偵查中證述:伊現為梨山國小衛生組長。伊擔任五年級班導 時,趙若庸是伊斑上的科任老師,伊只知道是認定趙若庸是 不適任教師。趙若庸在職時,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於趙若庸 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 廷並沒有要求伊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 。但伊知道學校第一次對趙若庸做觀課紀錄送到教育局之後 ,因為評分太高被退件,觀課紀錄中伊除了針對各面向有勾 選等級之外,還會做文字上的敘述。學校曾委請2名退休校 長到校教導學校老師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觀課紀 錄都是依照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張瑞欣老師所
填寫的觀課紀錄確實有被退件過,張瑞欣到伊任教的斑上觀 課時伊也在現場,之後伊與張瑞欣在辦公室時,伊有見到簡 宛廷拿著觀課紀錄表對張瑞欣表示:「你這樣子分數太高了 ,請做一下修正」,之後伊不知道張瑞欣有沒有修改。老師 們填寫的觀課紀錄大致有分為老師跟學生互動也就是班級經 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板書呈現等面向,就伊所知張瑞 欣好像是就其中幾個面向評分太高了。就張瑞欣觀課時伊在 場的觀察,趙若庸確實在口語表達及板書呈現方面基本上是 優秀的,張瑞欣就這兩個面向也評分的比較高,但簡宛廷並 沒有明確表示是哪一個項目評分太高。就伊所知沒有還有其 他老師與張瑞欣相同,因為評分太高而遭退件,張瑞欣曾於 104年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停聘及行政懲處,就伊所知好 像是張瑞欣載女學生回家,事後被女學生控告。之後調查完 畢還給張瑞欣清白,現在又回學校任職了等語;復參以證人 簡宛廷於偵查中證稱:伊為現任梨山國小之教務主任。因為 學校認定其為不適任教師,所以遭學校資遣;趙若庸在職時 ,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及其他老師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 上填寫觀課紀錄,但伊及謝淑雲並沒有要求其他老師不可以 評分評太高,觀課紀錄表中有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待改進、 通過、值得推薦,伊與謝淑雲係對老師表示如果有勾選到值 得推薦或者待改進,就要以文字敘述比較清楚,學校曾委請 2名退休校長到校教導老師們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 的觀課紀錄都是依照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老師 們被退件的原因是因為老師敘述的不夠完整,不止張瑞欣老 師所填寫的觀課紀錄有被退件過,其他的老師也被退件過, 連伊自己寫的也被校長退件過。伊不曾在張瑞欣老師的辦公 室,拿著張瑞欣填寫的觀課紀錄對其表示:「你這樣子分數 太高了,請做一下修正」,伊是表示張瑞欣有勾選到值得推 薦,請其多寫一些文字描述。伊不記得其他觀課紀錄被退件 的老師還有誰。張瑞欣是於104年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停 聘及行政懲處,就伊所知好像是張瑞欣載女學生回家,事後 被女學生控告。之後調查完畢還給張瑞欣清白,現在又回學 校任職了等語。依照前述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被告與 教務主任簡宛廷並不曾要求其等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 不能寫好的事蹟,且其等均係依照個人的教學經驗如實填載 觀課紀錄。雖證人張瑞欣證稱:校長及教務主任簡宛廷於10 3年9月間時,在學校要求填寫觀課記錄的老師只能填寫趙若 庸不好的事蹟,不能寫好的,如果其等有填寫趙若庸好的事 蹟,會被校長及教務主任退回重寫,伊曾經被退回2份,但 只重寫了1份等語。對此證人蔡季儒亦於偵查中陳稱:張瑞
欣在伊任教之班上觀課時伊也在現場,之後伊與張瑞欣在辦 公室時,有見到簡宛廷拿著觀課紀錄表對張瑞欣表示:「你 這樣子分數太高了,請做一下修正」,之後伊不知道張瑞欣 有沒有修改觀課紀錄等情,然證人簡宛庭於偵查中則否認上 情,證稱:伊是對張瑞欣表示其有勾選到值得推薦,請多寫 一些文字描述等語。縱認證人張瑞欣及蔡季儒於偵查中證述 情節為真,被告亦無要求證人張瑞欣應在觀課紀錄中填載不 實內容,遭退回之觀課紀錄如何填載?應填載何項內容?被 告均未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證人張瑞欣填載,甚且證人 張瑞欣亦可選擇不修改觀課紀錄等情,且證人張瑞欣於104 學年度曾因為性平事件遭停聘及行政懲處等狀,業如前述。 準此,證人張瑞欣對被告是否因心生怨懟而難期其平,所為 之證述內容是否公正客觀,尚非無疑!
⑷質之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卷附的上課紀錄單,其上的時間 記載是103年3月14日14時25分,但實際時間是102年10月初 ,當時只有校長1人在觀課,但事後伊並不知道有製作這份 上課紀錄單。伊是於103年10月26日從學校的網站上才知道 這件事,且伊覺得上課記錄單裡面的內容是不實指控,伊在 小學有教書將近25年了,學校判斷不適任教師之前,應該消 除內心的成見,謝淑雲本身的學經歷不是很瞭解國小的教材 、教法、課程內容;之前有學生家長告伊誹謗,這個案件有 經過法院判決無罪,案號是臺中地院104年易字第315號,10 5年上易字第509號,因為學生說謊,學校一直用行政調查程 序製作假的證據,這口氣伊嚥不下去等語。惟參之證人張志 彬於偵查中陳稱:伊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股長。 梨山國小針對趙若庸做的觀課紀錄,之前送到教育局後確曾 遭退回,原因是希望學校再重新觀課,深入了解老師授課的 狀況等語。衡情論理,觀課紀錄表中大致分為班級經營、教 學內容、口語表達及板書呈現等面向要求老師填寫,且觀課 紀錄表中復分為待改進、通過、值得推薦三個等級,記載內 容為各觀課人員依其專業認知就觀課現場所為之記載,相關 評量係高度屬人性,為觀課人員之判斷餘地,除非當事人自 陳內容不實,否則應予尊重等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 1月4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89185號函亦同此見解。綜上析述 ,本件依調查事證,實難認定被告有何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 偽造觀課紀錄之犯行,告訴人前開指訴情節,容有誤會。㈣、聲請人不服前揭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意旨略以: ⒈102年10月中旬和103年9月底10月初的觀課人員並未接受任 何的專業觀課訓練,按照被告說法入班觀課的新手教師們是 經過專業評斷,請學校出示這些觀課人員的專業訓練資料(
相關研習、受訓公文或是證照)。請被告解釋何謂專業?何謂 專家?何謂學者?而被告提供的所謂專家,牽強而不符要求。 讓從未有山地地區的領導的統御教育行政經驗和教學經驗者 的兩位退休校長(台中市協和國小退休女性蕭月卿校長和台 中市頭汴國小退休男性林世元校長),是無法提供足夠的所 謂的專家經驗給102學年度初任校長的謝淑雲(初任校長、無 山地地區的任何教學年資經驗)和102學年度所謂被汙衊成不 適任教師之聲請人(總教學年資25年、任教山地年資和經驗 共九年之久)任何的參考,他們的短期觀察猶如隔靴搔癢般 、又有如蜻蜓點水。他們在102和103學年度,並沒有指導教 師們進行專業的入班觀課指導,謝淑雲校長在偵查時說:「 有指導。」當時退休的蕭月卿和林世元校長並沒有在102和1 03學年度指導臺中市梨山國民中小學的教師們進行任何專業 的入班觀課指導。聲請人是當時的現職教師,聲請人是誠實 的證明此事。何艷禧和吳秋慧是資深教師,他們也可以證明 。聲請人是否教學不力,不是被告構陷莫須有的罪名就能成 立的。請檢察官向臺中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調臺中 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對聲請人教師定罪不適任教師的案件說 明書及相關證據。唯有如此,才能明瞭細節,以昭炯戒。校 長縱容五年一班學生胡鬧撒謊、故意不上課。除了二年級閱 讀課外,被告讓學童撒謊成為主流,就像被告冤枉誣衊聲請 人為不適任一樣的道理。被告確實將其在102年10月3日下午 第一堂課13:15-14:00(45分鐘一節課)五年一班的閱讀課南 丁格爾偽造時間為103年3月14日14:25開始的40分鐘一節課 。
⒉觀課人員裡,還有包含與國小部教學不相關的國中教師,國 小與國中的教學專業並不相同,怎能評斷適不適任?國小代 課教師洪媚雅從大學社工系畢業就在102和103學年度擔任國 小3和4年級的代課級任教師,她對聲請人這個正式教師的態 度一向友善,其他教師們如果有任何不友善,也經校長(領 導者)故意的挑撥。所以領導者(校長)的態度左右了教師們 對被汙衊為不通任者聲請人的看法。
⒊觀課人員中,包括有教學經驗不足五年的教師,例如教務主 任簡婉庭,她大學畢業後僅代理一年專任教師,加上法令規 定山地地區學校要用三分之一的原住民(保障名額)的,後經 原住民身分加分後而考上正式教師(保證就業),在教學及帶 班經驗很明顯不足。為何校長要任用幾乎無經驗的老師擔任 主任?因為容易使喚乖乖牌和唯命是從的木頭人一特別是錯 誤的命令、造假更方便、籍機除去假想敵一不適任的聲請人 更容易又撐拐杖行動不方便,甚至來評斷一位二十五年教學
經驗的資深教師聲請人?一個國小老師的訓練,同年級的約 要帶班四年以上,國中更需要六年以上帶班經驗才能養成。 由幾乎無導師經驗甚至無教學的資淺老師如何勝任評審的工 作?
⒋被告是國中國文老師出身,本身有受過嚴謹的國小觀課訓練 ?否。被告連國小的眾課程都搞不清楚,都會念錯。在召開 所謂批鬥的會議時,數度點名聲請人所教的國小課程是美術 ,真是外行裝內行,呼喚錯誤,國小的課程沒有美術,國小 的課程只有美勞。其他的國中教師們也一律跟從,包括她的 心腹呂守賢學務主任,被告對其下指導棋要證明五年一班的 林義宸沒有說謊。未免造假非常明顯。
⒌此次觀課曾邀請兩位退休校長參與,退休校長已非教職人員 ,也未經政府單位授予權力,怎能行使觀課判定權力?何況 擔任校長多年,也遠脫離教學,對於教學更陌生,無法客觀 給予判定。
⒍張瑞欣老師的性平事件訴訟肇始於與家長間的紛爭,與學校 毫無關係,張瑞欣從未對校長心生怨懟。在被告領導下並經 見證與認定的學校行政之合法程序,張瑞欣教師答應主動接 受校方的停職懲處以接受調查,經學校調查過程在105年元 月還其清白,張瑞欣於當年四月復職,若非校長與家長聯合 串通、共同設圈套誣陷張瑞欣教師,影響了調查的公正和公 平,要不是被告擅長運用權謀、一旦心中算計失敗、其掛不 住面子,被告自認:張瑞欣教師怨恨校長。事實上,並無理 由怨恨校長。張瑞欣教師的性平事件在104年10月被起訴, 這件事件與張瑞欣師在103年9月進入聲請人任教國小班級觀 課,在時間上兩者並沒有任何的關聯。請勿做任何相關的聯 想,完全不相關。
⒎證人梁晉瑋(103學年度初任梨山國民中小學國小代課六年級 級任導師)、蔡季儒(103學年度初任梨山國民中小學國小五 年級級任導師教師)以及許雅婷(103學年度初任國中教師)三 人僅說不認同聲請人老師的教學與帶班方式,並未直接說聲 請人教師是不適任教師的字眼。三位證人雖然不認同聲請人 老師的教學方式和帶班方式,這並不代表不認同對方的教學 方式和帶班方式就是符合不適任教師的要件,因為每個老師 的教學風格與帶班風格均不一樣,不能夠說三人不認同聲請 人,聲請人教師就是不適任教師。證人張瑞欣教師經與三位 證人分別的確認,三位證人都不同意聲請人老師是不適任教 師、甚至不同意聲請人老師被校方資遣解聘。花園中百花盛 開,花團錦簇,每個教師的教學方法和生命經驗不同,由於 生物多樣性才造就繽紛多彩的生命。每個人是與眾不同、獨
特性,生活才有趣。妄想用商品一致性的生產化之思維來教 育學生,是不符合人性的需求。多元,才是王道。 ⒏於102學年度校長對聲請人教師提起不適任教師的觀課考核 ,經臺中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和臺中市教育局裁定 指示:聲請人教師不符合不適任教師的資格繼續留任。而聲 請人教師的聘約在104年7月31日到期,在聲請人教師聘約未 到期前,被告校長耍權謀、頻頻出招、刀刀見骨、居心叵測 的不間斷地製造聲請人是不適任教師的假象,誘導無知、無 辜、不了解真象的新進教師們做出錯誤的資遣決定,為此聲 請人對於被告顛倒是非、倒果為因、深表痛心和不服,向臺 中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由於刑事訴訟進行, 再度中斷行政訴訟的程序(申訴等)。校長謝淑雲復於103年8 月對新進教師們很清楚說明和行政指導:「民國102學年度 觀課給聲請人教師的分數太高了,因此要對聲請人教師再一 次的觀課評分。」很明顯地,謝淑雲校長早就訂好目標一聲 請人是不適任教師,不管試幾次,目的就是要將聲請人合格 正式國小教師評為不適任教師。既然102學年度的觀課是有 資深教師們參與,而且給予聲請人教師的觀課評分很高,諷 刺的是在103學年度,入班觀諜的教師們面對聲請人教師是 初任第一年的新手教師,被告居心叵測竟然利用事先毫不知 情且無經專業訓練的新進教師們對聲請人教師再做一次觀課 評分一弄假成真,謝淑雲校長預謀犯罪、知法犯法、對聲請 人教師故意冠上不適任教師的莫須有罪名,其「故意」製造 聲請人是不適任教師、行跡惡劣、折磨聲請人,故意的動機 非常明確。請檢察官秉公處理、並起訴其違法行為。 ⒐謝淑雲校長於102學年度上任後,因行事風格強硬,以至於1 03學年度有十幾位老師請調至他校,其中還包含了14年與12 年的資深教師,於104學年度亦有待了5年以上資歷的教師請 調離開,這些離職者皆是不滿意謝淑雲校長的強勢、壓霸、 專制作風和性格。由此可知,103學年度謝淑雲校長也常常 使用強勢手段的要103學年度新進教師們將的觀課紀錄(聲請 人教師)分數評低。此乃加工塗改分數,被告用不正當的方 法和手段來影響分數的公平,亦屬於被告的偏見不公正致故 意造假的文化產生。
⒑聲請人對於張瑞欣教師於觀課紀錄上寫道:「字跡工整、口 齒清晰等優點」而被退件。聲請人教師的板書字體相當的工 整優美,全校無人能及,且聲請人教師還是書法老師,寫了 一手好書法,所以張瑞欣教師評定聲請人教師「字跡工整」 絕不為過。聲請人教師雖然講話很快,但是咬字清楚,「口 齒清晰」的評斷也是合理。而且張瑞欣的觀課記錄依照行政
規定寫明理由,屬於質的評量,絕非出庭的代理教務主任簡 宛廷:評分太高以及謝淑雲說:張瑞欣沒有寫清楚理由般的 信口開河。
⒒張瑞欣的如實觀課紀錄並無受到被告的權勢地位影響所左右 。張瑞欣是按照當時進入聲請人任課班級來觀課、做實際的 評判,並無受到謝淑雲校長的權力和職位影響而修改,即使 其他新進教師們受到謝淑雲校長不當誘導而錯誤評斷聲請人 教師在其他課堂的表現不佳,但是在張瑞欣的觀課當下、張 瑞欣具有博士學位、用兩個字來評斷聲請人教師的專業表現 就是良好,而對於一個剛剛進入教育界、毫無任何行政經驗 和帶班經驗的代理教務主任簡宛庭卻仗勢欺人(倚靠著謝淑 雲校長的指示、為了回報謝淑雲任命之恩、卻行使了錯誤的 行政指導)、狐假虎威地用強制的語調和語氣及強迫的作風 並且強硬無彈性的脅迫張瑞欣教師要其任意修改聲請人教師 的入班觀課記錄,這種脅迫張瑞欣的做法,真是人神共憤、 有智慧者豈能如願受其擺布?而且證人梁?瑋、蔡季儒以及 簡宛庭三人以及張瑞欣與張碩峰的對話錄音中,都明白指出 簡宛庭主任明確要求張瑞欣做修改。張瑞欣被簡宛庭命令脅 迫當時在場還有曾雅鈴與林千惠(現調於臺中市松竹國民小 學)教師聽到這件事。由於現職謝淑雲校長具有漫無天際的 行政裁量權和任命權及停聘解聘不續聘的重大權力,心術不 正者,往往被不肖家長洗腦,無明地利用無邊際的行政權力 來整肅異己、故意製造教師不適任問題,事實上,誠如102 學年度的資深教師何艷禧(103學年度調到臺中市忠信國小迄 今),何艷禧教師在104學年度的暑假某日說:「校長謝淑雲 才是真正的不適任校長。」誠如102學年度的資深教師吳秋 慧(103學年度調到深山中的臺中市平等國小迄今)在105學年 度的某月某日說:「她(謝淑雲)真的不好。」 ⒓聲請人的疑問:學校保留的觀課紀錄是否都是對聲請人教師 不利的?對聲請人教師有利的觀課記錄有保存嗎?是否因為 對聲請人教師有利,所以就銷毀?若有保留對聲請人教師評 價高的觀課紀錄,那樣還能被評為不適任教師嗎?聲請人評 為不適任教師這是學校造假文化、重視表面、強調偏見、造 就出畸形的行政霸權文化和拍馬屁文化。謝淑雲室校長心態 :「我是老大、我說了算、順我者生、逆我者亡。」影響所 及遂教出了唯利是圖和無法分辨是非善惡的說謊話之學生。 這樣由根爛起的教育,劣幣驅逐良幣,真是可悲。請檢察官 們切勿官官相護、務必秉公,替無權勢、無背景、弱勢者、 遭受冤屈者的聲請人,伸張正義。這些資料皆在臺中市教育 局。
⒔對於新進教師,被被告退件屬於非常嚴重的事,一個具有人 性關懷的領導者會將心比心的運用同理心了解新進教師的需 求來幫助教師,但是謝淑雲校長毫無同理心,並未考慮新進 教師們的心情,要新進教師們整肅資深教師聲請人,社區風 氣不好,家長被錯誤資訊影響。因此當同事們知道張瑞欣被 退件,當然會迎合上級而對觀課紀錄做修改。校長做為長官 ,她的好惡(喜怒哀樂),左右並影響眾多新進教師的好惡( 喜怒哀樂)。退件,謝淑雲目的在樹立權威、殺雞儆猴、建 立新秩序。結果:噤不敢言。影響:當被制約而無法思想、 交流,致正確的民意無法上情下達,專制獨斷橫行,無能力 和無本事者當道,拍馬屁者橫行,有能力者紛紛求去,聲請 人被誣陷被錯誤冠以不適任教師的汙名在全省可查而被拒絕 教育界(有如八號分機被教育部全省通緝為不適任在案中), 對於聲請人,由於莫名其妙的不適任教師的程序正在進行, 其無法調離現職,其無奈無辜地繼續被動地被校方整,謝淑 雲有整人的快感,其繼續整人一整聲請人、竟能讓聲請人變 成不適任教師為樂?
⒕幾乎無教學與帶班經驗的年輕教師簡宛廷,其主任任用資格 是否影響到說實話的壓力?年輕就掌握著極大的權力並不是 一件好事,而這個權力隨時隨著長官的喜怒哀樂而提心吊膽 。絕對的權力代表絕對的腐敗。
⒖張碩峰(膽小又愛批評)與張瑞欣的對話錄音是千真萬確的事 實,是張瑞欣於105年6月中、因參加謝師宴後,經過宿舍後 門巧遇張碩峰,張瑞欣被強拉進張碩峰的宿舍聊天。所以錄 音內容都是在張碩峰明白且清醒之下錄音,張碩峰曾表示, 若他不被曝光,他會出來作證(他似乎習慣耍耍嘴皮子過癮) 。103年張瑞欣的觀課紀錄被要求修改以及退件,張碩峰都 很清楚,張碩峰在檢察官面前出庭,沒有勇氣也不承認內心 真正的想法,是來自職務上的壓力,因為張碩峰承受校長的 權勢的壓力和被提拔做主任的恩情,所以話到嘴邊吐不出來 、不敢說真話。雖說好漢做事好漢擔。如今碩峰否認不承擔 ,因吃飯要看被告臉色,故處亂世,媚俗、無法急流勇退。 ⒗被告對於聲請人是先對聲請人冠上「不適任教師」的罪名, 再事後故意製造假證據來汙衊聲請人。被告為了符合按上聲 請人罪名為「不適任教師」而造假出所謂「不適任教師」的 察覺期、輔導期和評議期之各種不適任教師的名目之行政程 序,恣意妄為依據處理中等以下教師不適任注意事項為所欲 為,而其注意事項,並不是行政規則,而是教育行政單位對 於自行定義所謂「不適任教師」所加的任意限制規定。 ⒘105年9月5日聲請人提出證據的附件七A、B4的南丁格爾影印
(每生一張,共25張)聲請人上南丁格爾閱讀課是在102年10 月初的五年一班,而不是校方故意造假的時間103年3月14日 14時25分,其證據的附件七A該頁最後一行:「多位教師於1 03年3月15日輔導會議」,這句話並不是事實,而被告心虛 造假所以對於所謂的「多位教師」並沒有具名,而檢察官跟 著被告和其律師也沒多加注意更沒有去調查,檢察官應該要 查核這些所謂「多位教師」的姓名、交叉比對且實事求證、 看是否正確,被告並未對多位教師署名,原檢察官並沒有調 查證據,就粗糙的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請詳細調查103年3月 15日的會議記錄,請由臺中市教育局(臺中市教育局的申訴 評議委員會)調取資料,聲請人106年1月26日刑事訴訟再議 狀的附件十三的聲請人之課表明確指出102年10月3日13:15 -14:00五年一班第五堂閱讀課即午睡後醒來的第一堂課,它 是謝淑雲一個人進入五年一班觀看聲請人上「南丁格爾」課 (即所謂的人班觀課)。當時梨山國小一堂課是45分,比山下 多一堂課,多上課還被嫌,山下國小一堂課是40分。由此可 見,被告將時間故意填錯,被告故意製作的入班觀課之評量 結果不利於聲請人,有偽造文書的意圖。
⒙假日怎麼可能入班觀課,明顯有瑕疵,聲請人106年1月26日 刑事訴訟再議狀的附件九、十,在102年10月9日是星期三聲 請人共有五堂課,校方沒有排教師們入班觀課,卻在附件十 的入班觀課故意打勾(附件十四),而附件十八於102年12月1 5日是星期日(第八循環即從12/3到12/12連續上課十天、上 課十天結束後、接著連續四天放假)、即在放假的第三天, 被告卻登記入班觀課,這種沒有上課卻對聲請人進行入班觀 課的紀錄,豈不荒謬;附件十八於102年12月16日是星期一 即在放假的第四天亦即放假的最後一天,被告卻登記入班觀 課,這種沒有上課卻對聲請人進行入班觀課的紀錄,豈不荒 謬,完全睜眼說瞎話,歧視和栽贓有能力的資深教師。本校 以學年度來計算,一個學年度有兩個學期,每個學期有十個 循環,每個循環是上課十天,連續上完十天課,接著再連續 休息四日(即放假四天)。
⒚102學年度五年一班何艷禧導師兼午餐執行秘書行政(資深教 師),她說:「國中教師代理輔導主任張家華(年資三年)很 多次都沒有入班觀課(沒有去看妳的教學)。」(入班觀課有 紀錄是記不利被告的內容,這是故意記載不實,受被告指導 的結果),言下之意,張家華是被告的人馬,受被告提拔之 恩,造假自然不過。她深受指導被告,她故意不入班觀課、 數度在會議中進行栽贓誣衊-胡亂攻擊、虛偽不實、令人不 齒。張家華沒有看我的教學,竟然也能無中生有、畫餅充飢
、咄咄逼人、胡亂指責,可見張家華毫無教育專業、也毫無 輔導經驗,只是被告利用的工具一胡亂造假證據:102/10/8 第4循環14:10-14:55閱讀5(沒郭明哲,沒張家華)102/11/5 第6循環11:15-12:00社會3(有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1/5 第6循環14:10-14:55閱讀5(沒郭明哲,沒張家華)102/11/19 第7循環11:15-12:00社會3(沒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2/3 第8循環11:15-12:00社會3(有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2/17 第9循環11:15-12:00社會3(沒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2/17 第9循環13:15-14:00健康4(沒郭明哲,沒張家華)請檢察官 調臺中市教育局資料比對若是入班觀課記錄的張家華有在上 述時間沒來的時間點做紀錄則是偽造。同理可證,呂守賢是 國中體育教師兼代理學務主任。同理可證,彭志中是國中化 學教師兼生活輔導組長,他們若有沒來則偽造有來則是造假 ,資料在中市教育局。
⒛第一點謝淑雲校長(公務員)不實記載而不是誤載,她在102 年9月14日林義宸說謊時,她就沒有站在眾教師們的立場維 護教師們權利、假藉入班觀課之名、行整肅聲請人之實、製 造階級鬥爭、破壞專業倫理,她勾結家長會長和眾家長們用 假民意製造所謂假輿論、欺侮霸凌和羞辱聲請人,她繼林嘉 泓家長提告後,她再用民事訴訟遷讓房屋(宿舍)提告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