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56號
TCDM,106,聲,956,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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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榮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榮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杜榮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 號1 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 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 號裁定要旨參照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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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