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49號
TCDM,106,聲,949,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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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育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范育誠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 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 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 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 ,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范育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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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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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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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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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10.03前某日 │104.04.06至 │104.09.07 │
│ │至103.10.03 │104.0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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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字第2011號 │字第6569號 │字第17018號、105│
│ │ │ │年度偵緝字第936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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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苗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63號 │93號 │1120號 │
│ ├────┼────────┼────────┼────────┤
│ │判決日期│105.03.02 │105.03.11 │105.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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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苗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63號 │93號 │1120號 │
│判 決├────┼────────┼────────┼────────┤
│ │判 決│105.03.24 │105.04.11 │105.12.26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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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之罪 │ │ │ │
├────────┼────────┼────────┼────────┤
│備 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383號 │助字第1288號 │字第1208號 │
│ │ │ ├────────┤
│ │ │ │編號3至5前經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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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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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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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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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09.27 │104.09.29至 │ │
│ │ │104.0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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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17018號、105│字第17018號、105│ │
│ │年度偵緝字第936 │年度偵緝字第936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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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事實審│ │1120號 │1120號 │ │
│ ├────┼────────┼────────┼────────┤
│ │判決日期│105.11.30 │105.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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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 │1120號 │1120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12.26 │105.12.26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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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 │
│、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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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 │ │
│ │第1208號 │ │
│ ├─────────────────┤ │
│ │編號3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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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