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17號
TCDM,106,聲,917,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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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志良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志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志良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47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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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