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允仲
受 刑 人 吳允馨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允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允仲因受刑人吳允馨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 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嗣 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 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 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2 份及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 形,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佐,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