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40號
TCDM,106,聲,740,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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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祚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祚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祚斌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已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調查表1 紙在 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 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時間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 字第577 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 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經判決有 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 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 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楊祚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罪 │詐欺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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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08月04日至│104 年12月中旬某│ │
│ │104 年09月23日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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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 │字第23689 號、10│字第23689 號、10│ │
│ │5 年度偵字第6751│5 年度偵字第6751│ │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928號 │928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4日 │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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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否 │是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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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字第613 號 │字第61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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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