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55號
TCDM,106,聲,355,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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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國宗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訴字
第14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法院刑事第七庭合議庭組織之 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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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