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45號
TCDM,106,聲,1145,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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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燕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燕婷犯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鄭燕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 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鄭燕婷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再按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 30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545 號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於105 年8 月1 日確定,嗣再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4日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 218 號裁定撤銷緩刑,並於106 年2 月15日確定,有上開刑 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佐。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 6 款、第41條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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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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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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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7日 │105年3月17日 │104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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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3643號 │105年度偵字第11581號 │104年度偵字第269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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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45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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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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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545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
│ │ │(105 年度撤緩字第218 │ │ │
│ │ │號) │ │ │
│ ├────┼───────────┼───────────┼───────────┤
│ │判 決│105 年8 月1 日(撤銷緩│105年11月1日 │106年2月9日 │
│ │確定日期│刑裁定確定日106 年2 月│(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 │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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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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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106年度執更字第819號 │105年度執字第17337號 │106年度執字第355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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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