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17號
TCDM,106,聲,1117,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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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瑞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瑞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瑞升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337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5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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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