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23號
TCDM,106,聲,1023,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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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凱維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凱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凱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48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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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