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盟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6年度易字第62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盟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3至5行有關「纖維面膜2盒、纖維面膜3片、淡香水2瓶、美 妝彩片軟性2盒、美妝彩片日拋1盒」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 編號1.至7.所示之物」;第8至9行有關『「蝶憶綻放女性淡 香水」1罐』、「蝶憶綻放身體乳」1支』之記載更正為「如 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第12行有關「扣得上開香水1 罐及身體乳1支」之記載更正為「扣得如附表編號8.、9.所 示之物」;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編號3有關「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另補充證據「被告黃盟娟於本 院訊問時之自白、員警職務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盟娟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有工作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 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因一己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顯 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影響社會治安非 微,行為殊值非難,兼衡酌其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本案竊盜之動 機、目的係因沒有收入,但竊取之物品並非生活必需品,並 無因窮困饑寒交迫、缺乏謀生能力不得已始萌盜心之情形、 竊盜手段為徒手行竊、所竊物品價值,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沒有工作,未婚,跟男朋友同住,男友會提供生 活基本開銷之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 、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5年12月間某日所竊得如附表 編號1.至7.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彭尹惠或由被告賠償告訴人彭尹惠,因本案並無過 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此部分所得未經扣案,併 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105年12月24日所竊得如附 表編號8.、9.所示之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由告訴 人彭尹惠領回,有告訴人彭尹惠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附卷可證,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就該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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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竊取物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沒收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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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2月 │寵愛之名全能抗皺神經醯│1,200元 │沒收 │
│ │間某日 │胺角鯊生物纖維面膜1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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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ck one gold中性淡香201│1,500元 │沒收 │
│ │ │6限量版1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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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ANNA SUI波希女神淡香水│1,090元 │沒收 │
│ │ │30ML1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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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寵愛之名三分子玻尿酸藍│1,170元 │沒收 │
│ │ │銅保濕生物纖維面膜1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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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之鑰│1,170元 │沒收 │
│ │ │生物纖維面膜3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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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50-CHARACON MY MELOD│998元 │沒收 │
│ │ │Y美妝彩片軟性2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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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5.50-CHARACON MY MELOD│399元 │沒收 │
│ │ │Y美妝彩片日拋1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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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12月2│Salvatore Ferraga-mo蝶│1,880元 │已由告訴│
│ │4日 │憶綻放女性淡香水1罐 │ │人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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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Salvatore Ferraga-mo蝶│450元 │已由告訴│
│ │ │憶綻放身體乳1支 │ │人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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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1615號
被 告 黃盟娟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1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盟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犯意,
於民國105年12月間某日,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屈臣氏」商店內,竊取置放貨架上之纖維面膜2盒、 纖維面膜3 片、淡香水2瓶、美妝彩片軟性2盒、美妝彩片日 拋1 盒(市價共約新臺幣7527元),並放入隨身攜帶包包內 而得手,現均供己使用完畢;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取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05 年12月24日13時許,前往上 址「屈臣氏」商店內,竊取置放貨架上之「蝶憶綻放女性淡 香水」1罐、「蝶憶綻放身體乳」1支(市價共約新臺幣2330 元),並放入隨身攜帶包包內而得手,經對上開店內商品有 管領權限之該店店長彭尹惠察覺後報警處理,嗣警方到場處 理,當場自黃盟娟身上扣得上開香水1罐及身體乳1支(現已 發還上開商店),復依監視器畫面過濾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彭尹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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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盟娟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彭尹惠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 │
├──┼───────────┼────────────┤
│ 3 │香水1罐及身體乳1支(已│全部犯罪事實。 │
│ │由被害人領回)扣案及臺│ │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
│ │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 │
│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該│ │
│ │店庫檢單2紙、監視器翻 │ │
│ │拍畫面在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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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黃盟娟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所犯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 告第1次竊得之物品,業據被告使用完畢而無得合法發還被 害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第2次竊得之物品,業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 仕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