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26號
TCDM,106,簡,126,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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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俊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30274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2110號),經被告自白
犯罪(106年度易字第33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俊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文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係其借予江成國作為向他 人支付貨款之用,並未遺失,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接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 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並委由付款銀行經由台灣票據交換 所台中市分所轉報警局偵辦不詳之人涉犯侵占罪嫌,而未指 定犯人誣告他人犯罪。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 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二、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序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國璽林壹楓於警詢之證述情節 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 由單、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 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台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105年9月 5日台票中字第105B000281號、105年9月6日台票中字第105B 000289、105B000290號函、永大當鋪當票、江成國身份證及 汽車行照影本、張文俊提出江成國之紙條等在卷可稽。綜上 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與量刑:
1.核被告張文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又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性質而論, 直接受害者係國家,被告填寫本案3紙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 相同手段實施,且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2.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7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其應知謊報支票遺失之行為,不僅無端浪費 司法資源,並使支票持票人或提示之人陷於遭追訴犯侵占遺 失物罪之風險中,影響票據信用及交易秩序,竟僅為避免借 予他人支付貨款之票據跳票,而為本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並衡酌被告自述目前從事系統櫥櫃工作,月收入約為10萬 元,育有2子目前皆就讀大學,家庭經濟均由其負擔,專科 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 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且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 已知悔悟,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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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 │申報時間 │申報地點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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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號:PNA0000000 │105年8月30日│臺中商業銀行北屯│105年8月15日│
│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 )│ │分行(臺中市○○○00○○○○○○○ ○○○○○000○0○00○ ○ ○區○○○路00號)│市北屯區軍福│
│ │票面金額:20萬元 │ │ │路松竹路口遺│
│ │(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 │ │ │失 │
│ │發票人:徐惠玉 │ │ │ │
│ │(不知情之張文俊配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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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號:JX0000000 │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同上 │
│ │發票日:105年8月31日 │ │衛道分行(臺中市│ │
│ │票面金額:10萬元 │ │北區中清路1段447│ │
│ │發票人:張文俊 │ │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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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號:JX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發票日:105年8月31日 │ │ │ │
│ │票面金額:10萬元 │ │ │ │
│ │發票人:張文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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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