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06年度,4號
TCDM,106,審原簡,4,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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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世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原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93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世華犯業務侵占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鑽石戒指柒枚、K金鑽戒貳枚及K金鑽項鍊壹條變得之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梁世華於 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 「梁世華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底止」;證據 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梁世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 人即花旗當鋪經理徐國安及證人即公信當鋪店員張博雄於警 詢之證述、公信當鋪當票影本及當票存根翻拍照片、花旗當 鋪當票影本及當票存根影本、被告至花旗當鋪之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梁世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就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10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一身心健全之成 年人,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因一時貪念,利用職 務之便,於104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10次將所 保管持有之鑽石商品予以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阿邦師股份 有限公司之損害,且未返還其所侵占之物品,亦未賠償損害 ,殊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尚有悛悔之意, 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二、三專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見本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93號卷附之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梁世華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 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 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條文 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



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 公布第38 -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2項訂有明文,是則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 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未扣案之鑽石戒指7 枚、K金鑽戒2枚及K金鑽項鍊1條,為本件被告梁世華犯罪所 得,惟梁世華已將上開物品典當得款595,000元,該變賣所 得之595,000元應依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0327號
被 告 梁世華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世華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在址設 桃園市○○區○○路0000號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邦 師公司)擔任專員,負責珠寶類商品之鑑定、估價、委外處 理或運送至協力廠商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梁世華因 急需資金周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利用其業務上保管持有阿邦師公司所有之鑽石商品之機會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鑽石商品共計 10枚,分別攜往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花旗當舖 及址設臺中市○○路0段000號之公信當舖予以典當,各典當 得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得款新臺幣(下同)59萬5000 元。
二、案經阿邦師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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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梁世華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袁仁和│全部犯罪事實。 │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3 │告訴人阿邦師公司員工資│證明被告曾為告訴人阿邦師│
│ │料1紙 │公司之員工之事實 │
├──┼───────────┼────────────┤
│ 4 │如附表所示之當票影本10│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
│ │紙 │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鑽石│
│ │ │商品共計10枚,分別持往花│
│ │ │旗當舖、公信當舖予以典當│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先後10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之犯罪所得59萬5000元,併請依法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戚瑛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怡安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典當時間 │典當物品 │典當得款 │當舖名稱 │ 備註 │
├──┼───────┼──────┼──────┼──────┼──────────┤
│ 1 │104年10月23日 │鑽石戒指1枚 │2萬5000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0473 │
│ │ │約1.00CT │ │ │ │
├──┼───────┼──────┼──────┼──────┼──────────┤
│ 2 │104年11月18日 │鑽石戒指1枚 │3萬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0480 │
│ │ │約1.00CT │ │ │ │
├──┼───────┼──────┼──────┼──────┼──────────┤
│ 3 │104年11月22日 │K金鑽戒1枚 │27萬元 │公信當舖 │當票號碼:Z000000000│
│ │ │約3.05CT │ │ │ │
├──┼───────┼──────┼──────┼──────┼──────────┤
│ 4 │104年間 │鑽石戒指1枚 │2萬5000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0468 │
│ │(當票影本看不│約1.00CT │ │ │ │
│ │出收當日期) │ │ │ │ │
├──┼───────┼──────┼──────┼──────┼──────────┤
│ 5 │104年間 │鑽石戒指1枚 │1萬5000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475 │
│ │(當票影本看不│約1.00CT │ │ │ │




│ │出收當日期) │ │ │ │ │
├──┼───────┼──────┼──────┼──────┼──────────┤
│ 6 │104年11月6日 │鑽石戒指1枚 │2萬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0476 │
│ │ │約1.00CT │ │ │ │
├──┼───────┼──────┼──────┼──────┼──────────┤
│ 7 │104年12月9日 │鑽石戒指1枚 │2萬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0484 │
│ │ │約1.00CT │ │ │ │
├──┼───────┼──────┼──────┼──────┼──────────┤
│ 8 │104年12月19日 │鑽石戒指1枚 │3萬元 │花旗當舖 │當票號碼:000486 │
│ │ │約1.00CT │ │ │ │
├──┼───────┼──────┼──────┼──────┼──────────┤
│ 9 │104年12月19日 │K金鑽戒1枚 │10萬元 │公信當舖 │當票號碼:Z000000000│
│ │ │約1.01CT │ │ │ │
├──┼───────┼──────┼──────┼──────┼──────────┤
│ 10 │104年12月30日 │K金鑽項鍊1條│6萬元 │公信當舖 │當票號碼:Z000000000│
│ │ │約1.05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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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