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575號
TCDM,106,交易,575,201703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6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柏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