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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113號
KSEV,90,雄簡,3113,20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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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一三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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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