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072號
KSEV,90,雄簡,3072,20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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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О七二號
  原   告 甲○○○保護會高雄分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耀中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年九月間邀同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雙方約定訴外人丙○○自 八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八十四年三月十日止,應按月攤還五千五百元予原告,而 於八十四月三月十日完全清償完畢,詎被告丙○○於清償四萬四千元後,即未再 依約清償,尚積欠借款本金十五萬六千元,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領據及保證書各一件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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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