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彭月秋
被 告 楊桂芬
楊佩如
梁芓玉
鄒育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66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桂芬、楊佩如、梁芓玉、鄒育婕被訴幫助詐欺取 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判決被告楊 桂芬、楊佩如、梁芓玉、鄒育婕等4 人均無罪在案,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