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5年度,912號
TCDM,105,金重訴,912,2017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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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12號
                 105年度訴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建宜
選任辯護人 謝宏偉律師
被   告 曾楊煒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簡秋嬌
      王瑞卿
      蕭鴻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8752號、第18604 號)、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20590 、4430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0151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鄧建宜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詐 偽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10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其中附表10編號2 所 示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二、曾楊煒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三、簡秋嬌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四、王瑞卿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 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蕭鴻銘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鄧建宜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發數碼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統一編號00000000,



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2 億元,實收資本額1 億1490萬60 00元,設立登記日期為民國96年5 月24日)之登記及實際負 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 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另為廣發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發資訊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統一編號00 000000,登記負責人原為鄧建宜,於101 年9 月7 日變更登 記為蕭鴻銘,於102 年5 月10日再變更登記為黃建霖,資本 總額2 億元,實收資本額1 億1845萬元,設立登記日期為99 年7 月26日)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鄧建宜因聯 發數碼公司資金短缺,亟需資金作為發放員工薪水、研發產 品等營運周轉,於97、98年間結識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 計師陳功源(於105 年6 月5 日歿),陳功源遂提議以聯發 數碼公司虛偽增資,再印製聯發數碼公司實體股票售與非法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大盤商程駿傑(於104 年10月11日歿)之 俗稱「印股票換鈔票」方式取得資金,再由程駿傑販售與不 特定之投資人,鄧建宜即與陳功源、程駿傑於99年間某日, 在臺北市兄弟大飯店見面,而聯發數碼公司之股東陳文彬( 自99年5 月8 日起迄102 年5 月7 日,擔任聯發數碼公司董 事,涉嫌證券詐偽罪等,另由檢察官偵辦中,且其前因受僱 於程駿傑從事非法買賣未上市櫃之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涉犯證券詐偽、未經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等罪,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11376 等號案提起 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 金上訴字第52號案件審理中)亦隨程駿傑前往,鄧建宜始悉 陳文彬受僱於程駿傑,鄧建宜與程駿傑談妥以每股7.5 元( 嗣後成交價格約為5 元)之代價出售聯發數碼公司股票,並 約定日後由鄧建宜聯發數碼公司股票交予陳文彬,陳文彬 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價金予鄧建宜,再由程駿傑指示曾 楊煒或其所屬盤商販售,謀議既定,而為下列行為:(一)鄧建宜、陳功源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 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 足,竟仍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 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 99年1 月間,推由陳功源向不知情之張永昌借款,張永昌 即於99年1 月21日、同年1 月22日、同年1 月25日,自張 永昌向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各提領1000萬元、1500萬元、3600萬元,共計61 00萬元之金額匯入鄧建宜向板橋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申請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鄧建宜上開板橋商業銀 行新興分行帳戶轉至鄧建宜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申請 之0000000000號帳戶,之後以鄧建宜、不知情之股東江文 賓、楊程鵬、黃秀卿、溫玉女、紀曲峰(起訴書誤載為紀 曲風)、劉永椿、洪曉隸、陳志成、陳文彬(無證據證明 陳文彬就此部分知情)、顏煌龍、廖元煥、林俊吉、沈銘 聰名義轉入聯發數碼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申請之 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上開股東出資之用,鄧建宜、陳 功源再以上開聯發數碼公司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股 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聯發數碼公司資產負債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王錦祥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出具99年1 月26日聯發數碼 公司增加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旋於99年1 月27日、同年 1 月28日將聯發數碼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100萬元、1000萬 元,匯回張永昌所申設上開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內 ,聯發數碼公司則以上開會計師增加資本查核報告書等資 料表明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 均已具備,而於99年2 月3 日核准聯發數碼公司之增資變 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聯發 數碼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二)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聯發數碼公司營 運不佳,且處於虧損狀態,聯發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根本無 流通價值,且均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或買賣,不得有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均明知證券商需經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 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 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 意圖為自己及聯發數碼公司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 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 犯意聯絡,由陳功源指導鄧建宜自99年8 月間起,接續指 示聯發數碼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謝岱融、盧亞君、潘佳 青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4 所示聯發數碼公司統一 發票,並記入帳冊之方式,美化聯發數碼公司財務報表, 致使聯發數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程駿傑則以 每股約5 元之價格,由陳文彬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向 鄧建宜陸續購入聯發數碼公司股票440 萬1250股(約4400



張),並由鄧建宜將股票交付與陳文彬,自99年3 月12日 起,程駿傑將購得之聯發數碼公司股票,過戶至不知情之 韓美安李勝剛、張華山提供之林冠志、林俋汝、鮑瑋婷 、矯采倫、陳正祖、楊芷芃、謝思葦、林妤柔、黃雅惠、 郭俞均紀岱伶、葉品卉、石彩萱、孫鈺婷(原名孫偉玲 )、廖沛緹(原名廖倚君)、梁瓊予、黃劉桓、黃明秀、 簡秀蓮汪遂揚、黃亮滋、黃雋勛、張怡君、車成俊、何 樹德、車成驕、李再益、李勝珍等人名下,透過程駿傑旗 下講師教授銷售業務技巧,及不定時地對外舉辦投資說明 會,並自鄧建宜處取得「聯發數碼公司世界任我行台灣篇 」宣傳資料,預估100 年公開發行、101 年上OTC 市場, 及製作「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對外宣傳99年至101 年營業 收入可高達5500萬元、1 億7500萬元、3 億2200萬元及每 股盈餘為2.58元、6.64元及8.28元,另於「預估成本分析 」表記載99年投資每股59元股票1 張(每張1000股,下同 ),並認購每股25元之增資股1 張,投資成本可由原來之 99年每股42元,經過100 年無償配股2.0 元、101 年無償 配股5.0 元、102 年無償配股7.0 元後,降到每股平均成 本僅為13.7元,「投資報酬預估」表則記載100 年當期合 理股價最高可達199 元,獲利倍數達468 %,101 年股價 可達248 元、獲利倍數964 %,102 年股價可達255 元、 獲利倍數達1761%,亦印製「聯發公司世界任我行增資計 劃書」、「聯發公司世界任我行ON LINE 營運計劃書」對 外宣傳預定104 年下半年申請公開發行,並誇大100 年12 月將完成行銷全台商家之建置,100 年12月完成5 省份經 銷代理合約,101 年開拓3 個國外市場,又於「聯發公司 世界任我行台灣篇營運計畫書」誇大未來每月營運收入1. 會員月費約5000萬元,2.遊戲道具收入約250 萬元,3.網 路購物收入約45萬元,4.廣告收入約1000萬元至5000萬元 ,5.旅行社套餐收入依實際情況估算,6.底層引擎授權或 代理製作收入可收取1000萬元至5000萬元,7.地區行銷保 證金或權利金收入可收取5000萬元,「聯發公司世界逍遙 遊營運計畫書」則預估99年間增資後營運成果,98年至10 1 年營業收入可達550 萬元、3500萬元、1 億5500萬元、 3 億4000萬元等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 訊,由程駿傑將所取得之聯發數碼公司股票透過其僱用而 同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之美屬薩摩亞正大投資公 司職員曾楊煒(自99年間加入,除販售聯發數碼公司股票 外,另有販售其他檔股票,明細詳如附表6 )或陳碧娥、 邱政文、陳秀美、黃國勝洪鈴姿、歐陽耿、何柏穎(原



何承軒)、廖正雄、吳郁葶、謝明蒼等人(陳碧娥等人 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提供前 揭取得之聯發數碼公司資料交與不知其內容為不實之曾楊 煒或陳碧娥等人作為對外以電話訪問、問卷調查、親友介 紹等方式招攬、銷售聯發數碼公司股票之依據。另鄧建宜 、程駿傑為增加聯發公司媒體曝光率,炒熱市場氣氛,以 增加聯發數碼公司股票之銷售量,而由程駿傑介紹不知情 之記者張秉鳳與鄧建宜聯繫,安排付費廣告報導聯發數碼 公司,張秉鳳即以電話及前往聯發數碼公司採訪鄧建宜後 ,於99年3 月25日、99年4 月1 日、99年4 月22日在工商 日報產業科技、企業商機等專欄報導:「聯發數碼專攻遊 戲軟體,icome 真人視訊遊戲平台以健康娛樂取向,也協 助婚友社、命理師等開創商機。」、「聯發數碼產值效益 上飆,開發3D動畫底層引擎,採多種合作模式,初期1 年 可挹注營收上億元。」、「聯發數碼創新遊戲開發推出【 Online世界任我行- 台灣篇】可協助台灣各縣市觀光產業 加速發展。」等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 資訊,使如附表1 所示徐活騰、趙維源、陳建良等投資人 因上揭不實資料、資訊誤信聯發數碼公司為頗具規模、營 運獲利績優、將上市(櫃)之科技公司,其股票具有投資 價值,而以每股25元至59元不等之價格購買聯發公司股票 ,並以現金或匯款至業務員指定之帳號方式交付股票價金 ,計自99年3 月15日起迄104 年4 月27日止,共出售未上 市櫃聯發數碼公司股票440 萬1250股與附表1 之陳建良等 投資人,詐取金額達2 億484 萬8950元。(三)鄧建宜、陳功源承前上開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 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 犯意聯絡,而通知前已購買聯發數碼公司之股東,聯發數 碼公司為擴大營業需求,於⑴100 年4 月13日起迄同年5 月6 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52 萬8000股(含鄧建宜自 行認股1 萬6000股),每股溢價發行15元,致附表1-1 所 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參與現金增資,鄧建宜、陳功源 因而詐得股款3768萬元(此金額已扣除鄧建宜自行認股1 萬6000股之股款24萬元);於⑵101 年9 月14日起迄同年 10月1 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5萬9900股,每股溢價發 行25元,致附表1-2 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參與現金 增資,鄧建宜、陳功源因而詐得股款899 萬7500元;於⑶ 102 年8 月15日起迄同年9 月2 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45萬9900股,每股溢價發行16元,致附表1-3 所示投資人 陷於錯誤,而參與現金增資,鄧建宜、陳功源因而詐得股



款735 萬8400元。鄧建宜、陳功源乃以上開方式詐得共54 03萬5900元。
二、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廣發資訊公司亦經 營不佳,廣發資訊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根本無流通價值,竟謀 議以前開俗稱「印股票換鈔票」之方式,而為下列行為:(一)鄧建宜、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蕭鴻銘均明知公司對 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 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而鄧建宜經由陳功源之介 紹,推由蕭鴻銘擔任廣發資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鄧建 宜仍為廣發資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鄧建宜、陳功源、簡 秋嬌、王瑞卿蕭鴻銘等人,乃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⒈於101 年10月間,推由蕭鴻銘向記帳業者簡秋嬌接洽辦理 廣發資訊公司虛偽現金增資5000萬元之事,簡秋嬌旋將此 事告知與之配合之金主王瑞卿王瑞卿即於101 年10月26 日,自其向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分3 筆金額,即1500萬元、1500萬元、2000 萬元,共計5000萬元之金額匯入廣發資訊公司向玉山商業 銀行古亭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鄧 建宜、蕭鴻銘、不知情之股東鄧旭東、陳柏翰出資之用, 鄧建宜再以上開廣發資訊公司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 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廣發資訊公司資產負債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之升騰會計師事務所 楊繼德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出具101 年10月26日廣發資訊 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後,旋於101 年10月29日將廣發 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0萬元匯回王瑞卿所申設上開玉 山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內,廣發資訊公司則以上開會計師資 本查核報告等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 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101 年11月5 日核准廣發 資訊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對管理廣發資訊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⒉於102 年間,推由蕭鴻銘向記帳業者簡秋嬌接洽辦理廣發 資訊公司虛偽現金增資3000萬元之事,簡秋嬌旋將此事告 知與之配合之金主王瑞卿王瑞卿遂於102 年3 月8 日, 自其向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分2 筆各1500萬元,共計3000萬元之金額匯入廣 發資訊公司向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作為蕭鴻銘、不知情之鄧旭東、陳柏翰、 聯發數碼公司出資之用,鄧建宜再以上開廣發資訊公司帳 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 廣發資訊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 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出具 102 年3 月8 日廣發公司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 旋於102 年3 月11日將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0萬 元匯回王瑞卿所申設上開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內,廣發 資訊公司則以上開會計師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 料表明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 均已具備,而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廣發資訊公司之增資 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 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廣 發資訊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鄧建宜因辦理廣發資 訊公司102 年3 月15日現金增資事宜,涉嫌偽造董事會簽 到簿,持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廣發資訊公司變更登 記,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48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鄧建宜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4 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駁回上訴確定,故就鄧建宜此部分 犯行,為上開104 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判決效力所及,另 詳下述)。
(二)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承前意圖為自己及廣發 資訊公司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 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犯意聯絡,由 陳功源自99年10月間起,接續指示廣發資訊公司不知情之 會計人員謝岱融、盧亞君、潘佳青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如附表4 所示廣發資訊公司統一發票,並記入帳冊,以美 化廣發資訊公司財務報表,致使廣發資訊公司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程駿傑則以每股約5 元之價格,由陳文彬 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向鄧建宜陸續購入廣發資訊公司 股票324 萬6100股(約3246張),由鄧建宜將廣發資訊公 司股票陸續交付與陳文彬,並移轉登記在不知情之李勝剛 提供之人頭黃軒城、李詩茹、郭孚華、李啟造、胡中川、 林秀玉、陳佳祈(原名陳乃鳳)、陳乃君等人名下,再透 過前述程駿傑旗下講師教授銷售業務技巧,及不定時地對 外舉辦投資說明會,並自鄧建宜處取得「廣發公司挑戰人 生之福爾摩沙」資料宣稱福爾摩沙商務遊戲將行銷中國地 區,並在各城市開設類似7-11銷售點及PCHOME網路購物,



102 年至104 年「未來三年財務預估」營業收入可達9000 萬元、1 億6100萬元、2 億6700萬元及每股盈餘為1.95元 、5.10元及7.20元,「預估成本分析」資料記載只要102 年投資廣發資訊公司每股59元股票1 張,並認購每股29元 之增資股1 張,投資成本可由原來之102 年每股44元,經 過104 年無償配股4.65元、105 年無償配股5.6 元後,達 到每股平均成本僅為16.2元等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 要性之不實資訊,由程駿傑將所取得之廣發資訊公司股票 透過曾楊煒、旗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盤商劉志勇覃芳西 、戴華鋌、魏綉雲、蔡佩君、趙庭誼、陳碧娥、楊育昌及 温秀蓮等人(劉志勇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另案 由檢察官偵查中)販售,並提供前揭取得之廣發資訊公司 資料交與不知其內容為不實之曾楊煒等人,作為對外以電 話訪問、問卷調查、親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銷售廣發資訊 公司股票之依據,且鄧建宜、程駿傑為增加廣發資訊公司 媒體曝光率,炒熱市場氣氛,以增加廣發公司股票之銷售 量,遂由鄧建宜以付費廣告方式委請不知情之張秉鳳採訪 鄧建宜後,於102 年5 月8 日在工商日報企業商機專欄報 導:「廣州旗艦店開幕,啟動台商搶攻中國大陸消費大餅 的創新平台,廣發台灣味體驗館吸睛。」之對於一般理性 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致使如附表2 所示之余 鑑泉等投資人因上揭不實資料、資訊誤信廣發資訊公司為 頗具規模、營運獲利績優、將上市(櫃)之科技公司,其 股票具有投資價值,而以每股59元、29元不等之價格購買 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並以現金或匯款至業務員指定之帳號 方式交付股票價金,計自102 年5 月7 日起迄104 年10月 28日止,共出售未上市櫃廣發資訊公司股票324 萬6100股 (起訴書誤載為325 萬100 股,參見附表2 )與附表2 所 示之投資人,詐取金額共計1 億4912萬9900元。(三)鄧建宜、陳功源承前上開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 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 犯意聯絡,通知前已購買廣發資訊公司之股東,廣發資訊 公司為擴大營業需求,而於103 年7 、8 月間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84萬5000股(含鄧建宜自行認股2000股),每 股溢價發行16元,致附表2-1 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參 與現金增資,詐得股款1348萬8000元(此金額已扣除鄧建 宜自行認股2000股之股款3 萬2000元)。三、移送併辦(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部 分:曾楊煒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 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設



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而汎 宇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汎宇公司)為非經公司法設立登記之 公司,且非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經營證券業務,竟 另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 務之集合犯意,自100 年7 月間至103 年11月間,在新竹縣 竹北市縣○○街00號2 樓作為汎宇公司之營業處所,並擔任 汎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曾楊煒乃自程駿傑處取得如附表9 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並僱用黃國勝曾綉春楊鈴繡、 陳進開、陳于茹(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為業務員,曾 楊煒即以汎宇公司名義,在上址對外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及 買賣業務,由陳進開、陳于茹等人為業務員,向蘇孟乾、鄧 舜文、范一潔等人招攬投資,而販售如附表9 所示股票(各 投資人購買股票種類、交易總金額詳如附表9 所示),賺取 股票價差獲利,以此方式未經公司登記及金管會許可,經營 證券業務。
四、上開犯罪事實一至二部分,嗣於105 年3 月29日為法務部調 查局調查官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在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 公司等處所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7 所示之物,案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 站(下稱中機站)、彰化縣調查站(下稱彰化縣調查站)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 加起訴。犯罪事實三部分,案經范一潔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 竹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及程序方面
一、卷宗簡稱:本案卷宗簡稱及編碼詳見本判決附表11。二、程序部分:
(一)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轄,為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明文規定。本案被告曾楊 煒之住、居所均非在本院轄區,然查,被告曾楊煒於99年 起,自訴外人程駿傑處取得聯發數碼公司及廣發資訊公司 股票,對外招攬、販售該等公司股票,而非法經營業務等 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8752、18604 號案件 起訴,由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 號案件審理,被 告曾楊煒於該案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罪部分與被告鄧建宜為數人共犯一罪之關係(詳下述) ;又被告曾楊煒於上開105 年度金重訴第912 號案件,販 售包含聯發數碼公司在內之股票,股票交割日期自99年4 月8 日起至100 年11月16日止(詳見附表6 ),與被告曾 楊煒經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案件



之投資人購買股票時間( 最早為100 年7 月6 日) 有所重 疊,且同為經營股票買賣之業務行為,屬集合犯之一罪關 係。是依據上開牽連管轄之規定並基於單一案件管轄權不 可分之原則,本院就被告曾楊煒經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行 部分,均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 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 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 偽證、贓物各罪者。經查,本案被告鄧建宜曾楊煒、簡 秋嬌、王瑞卿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8752、18604 號 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 號受理,嗣 於該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蕭鴻銘因涉犯公司法等案 件,認與前開案件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以105 年度偵字第20151 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 1267號受理,程序上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自應就 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理。
三、證據能力: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第1 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 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 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 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 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 「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



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 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 「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 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書面 供述),檢察官、被告鄧建宜曾楊煒簡秋嬌王瑞卿蕭鴻銘及被告鄧建宜曾楊煒之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 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三 第275 頁反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 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 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 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 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 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鄧 建宜、曾楊煒簡秋嬌王瑞卿蕭鴻銘及被告鄧建宜、曾 楊煒之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 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一)、二(一)部分:
(一)被告鄧建宜簡秋嬌王瑞卿方面:此部分犯罪事實,業 據被告鄧建宜簡秋嬌王瑞卿於調查局詢問、偵查、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卷1 第150 至153 、17 175 至180 、181 至184 頁反面、210 至215 頁,卷25第 29至31頁反面、第186 至187 頁,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 第912 號卷〈下稱本院金重訴字卷〉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 209 頁反面、210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55頁反面,本 院金重訴卷三第283 頁反面),核與被告蕭鴻銘、另案被 告陳功源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供述之主要情節(見卷14 第1 至9 頁、第116 至118 頁,卷9 第29至32、66至69頁 ,卷17第156 至165 頁、第230 至233 頁,卷23第167 至 168 頁反面),及證人江文賓、溫玉女、紀曲峰、黃秀卿 、廖元煥、陳文彬、鄧旭東、陳柏翰等人於調查局詢問、 偵查中證述之主要情節(見卷1 第21至23頁,卷6 第38至



40頁,卷13第2 至4 頁反面、第15至17頁、第29至22頁、 第30至31頁、第33至40頁反面、第133 至136 頁、第147 至150 頁,卷16第18至20頁反面、第38至39頁、第41至51 頁反面、第122 至123 頁反面、第124 至131 、第237 至 238 頁)相符。並有以下資料,即:聯發數碼公司之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卷1 第1 頁、廣發資訊公司之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卷1 第2 頁)、聯發軟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卷1 第3 至5 頁)、經濟部 101 年9 月7 日經授中字第10132464010 號函(卷1 第6 頁)、101 年8 月31日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申請書(卷1 第7 頁)、經濟部101 年11月5 日經授中 字第10132675900 號函(卷1 第8 頁)、101 年11月1 日 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卷1 第9 頁 )、經濟部102 年5 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233484980 號函 (稿)(卷1 第10頁)、102 年5 月9 日廣發資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卷1 第11頁)、證人陳柏翰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卷1 第25頁)、「廣發資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卷1 第26至27頁)、103 年6 月16日楊程鵬手寫陳述書(卷1 第28頁)、股東楊程鵬聯 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2 張(卷1 第18 5 頁)、股東楊程鵬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 票影本2 張(卷1 第185 頁)、經濟部99年2 月3 日經授 中字第09931647950 號函(卷13第5 頁)、聯發數碼科技 有限公司之陽信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卷13第5 頁反面至6 頁反面)、稅務電 子閘門- 江文賓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卷13第8 至14頁 )、溫玉女買賣聯發數碼股票資料1 份(卷13第27頁)、 稅務電子閘門- 溫玉女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卷13第28 至29頁)、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101.11.05 經授中字第10132675900 號】(卷 13第41至42頁反面)、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 資本查核報告【升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楊繼德】(卷 13第43頁)、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資料以及101 年 10月25日起至103 年6 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卷13第 48頁正反面)、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傳票號碼268 、101 年10 月26日存款1500萬元】(卷13第49頁上)、王瑞卿之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傳票號碼44、101



年10月26日取款1500萬元】(卷13第49頁下)、聯發軟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 憑條【傳票號碼269 、101 年10月26日存款1500萬元】( 卷13第49頁反面上)、王瑞卿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取款憑條【傳票號碼45、101 年10月26日取款1500 萬元】(卷13第49頁反面下)、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傳票號碼 270 、101 年10月26日存款2000萬元】(卷13第50頁上) 、王瑞卿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傳 票號碼46、101 年10月26日取款2000萬元】(卷13第50頁 下)、王瑞卿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 【傳票號碼118 、101 年10月29日存款2500萬元】(卷13 第50頁反面上)、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傳票號碼183 、101 年 10月29日取款2500萬元】(卷13第50頁反面下)、王瑞卿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傳票號碼11 7 、101 年10月29日存款2500萬元】(卷13第51頁上)、 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傳票號碼182 、101 年10月29日取款25 00 萬元】(卷13第51頁下)、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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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樂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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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