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先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427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5 年度偵字第30223 號、105 年度偵字第3158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鵬先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案被告陳鵬先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陳鵬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3 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