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110號
TCDM,105,訴,1110,2017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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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伯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伯旌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伯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 必要,而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裁定羈押,並經本院認尚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分別於 105 年12月13日、106 年2 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另 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並於106 年2 月21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 有本院106 年度毒聲字第9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 已無因重罪而逃亡之虞,且其在戒治處所期間縱無羈押,亦 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 年3 月8 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 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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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