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17號
TCDM,105,易,317,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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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82號
                   105年度易字第283號
                   105年度易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憲龍
被   告 陳韋呈
選任辯護人 邱政義律師
      胡昇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17180 、17182 、2798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15、4606號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憲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韋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3萬元,經具保人吳憲龍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而具 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且被 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等情,有本院105 年9 月8 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 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106 年 2 月21日之刑事報到單暨審判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106 年3 月13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60018357號函所附 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3 月17日 南檢文字106 助133 字第17464 號函所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學甲分局之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參。且被告與具保 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此有被告與具保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考,顯見被告已 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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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