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曉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曉屏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在址設 臺中市○○區○○街0 段0 號之「頂呱呱」速食店點餐,因 希望告訴人陳奕伊能為其所點之餐點加辣遭拒,竟在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店門口,基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是你 他媽的真的態度很不好、撿垃圾的樣子、乞丐、沒有要走啦 你他媽怕什麼啦、你以為我很怕你、什麼鬼啊、幹你娘長得 跟鬼一樣」等語辱罵告訴人陳奕伊,足以貶損告訴人陳奕伊 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蘇曉屏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