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賦中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程荐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9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