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5年度,37號
TCDM,105,中交簡附民,37,201703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賦中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程荐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9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