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32號
TCDM,104,訴,132,2017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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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銀嵐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价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鄭全勝
      黃勝強
      洪健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第29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銀嵐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鄭全勝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健凱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銀嵐被訴恐嚇張怡純部分,無罪。
黃勝強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綽號「小虎」之吳銀嵐之友人廖婉廷與人起買賣古董糾紛 ,廖婉廷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託王樹茂吳銀嵐同至黃羿 銨、劉廣澤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大墩十一街之詠信公司為其 協調。王樹茂曾於當日協調結束後,在電話中對廖婉廷說: 「妳找吳銀嵐處理會很麻煩,吳銀嵐很欠錢,見錢眼開」, 而為吳銀嵐之其他友人即綽號「小隻」之莊宗霖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人等人所聽聞,並轉述予吳銀嵐 知悉,使吳銀嵐及其身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



人因而心生不滿,怒不可抑,而為下列犯行:
吳銀嵐遂於同日下午6 時8 分許、同日下午7 時3 分許、同 日下午7 時21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王樹茂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王 樹茂必須出面解釋清楚。吳銀嵐及其身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數名成年人,乃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先由吳銀 嵐在同日下午6 時8 分許之通話過程中以:「你皮在癢了, 你跟姐阿講那什麼話」、「你要馬上來市內還是要我去彰化 抓你」等危害身體安全、人身自由之話語,恫嚇王樹茂,吳 銀嵐身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人則配合吳銀嵐, 於同一通話過程中,透過吳銀嵐之行動電話對王樹茂恫稱: 「幹你娘老雞掰,在旁聽到都快抓狂了,看要怎樣都沒關係 勒」等語,並持續於吳銀嵐王樹茂通話之過程,透過吳銀 嵐之行動電話對王樹茂叫囂,辱罵三字經,揚言如王樹茂不 到場就打死透王樹茂之話語,以強化吳銀嵐上開惡害之告知 ,使王樹茂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其間,王樹茂向 黃羿銨、劉廣澤求助,請2人幫忙避免前去與吳銀嵐見面, 經黃羿銨、劉廣澤王樹茂告稱只要去講清楚應該不會有事 云云,使王樹茂信以為真,而於同日103年5月6日下午7時21 分許通話完畢後某時,驅車抵達吳銀嵐所指定之臺中市北區 中清路、健行路口附近之鹿王大飯店等候。王樹茂依照指示 ,到達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某飯店附近,待王樹茂停好車後 ,即有兩個人一前一後帶同王樹茂至位於臺中市○區○○街 00號之透天厝裡。
王樹茂進入該透天厝內之時,該處已有吳銀嵐、綽號「高雄 仔」之鄭全勝許德亭、另3 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吳 銀嵐、鄭全勝許德亭及另3 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乃共 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許德亭及另3 名真實姓名不詳之 成年人站在王樹茂身後,鄭全勝則坐主位,並與吳銀嵐共同 質問是否有向廖婉廷說過上開吳銀嵐缺錢,見錢眼開之話語 。鄭全勝並向王樹茂稱「『小虎』是我的小弟,『小虎』缺 錢只能自己人講,別人不能講」,並與吳銀嵐許德亭及另 3 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要王樹茂承認,要王樹茂誠 實一點,並共同以「再不講打死就好了」之類的話語恐嚇王 樹茂,使王樹茂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後因王樹茂 並未承認,仍持續向鄭全勝吳銀嵐辯解,鄭全勝就下指令 喊「打」,吳銀嵐則將木製衛生紙盒丟向王樹茂並喊「打」 ,許德亭即與在場3 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與鄭 全勝吳銀嵐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將王樹茂推去撞牆 壁,拳打腳踢之方式毆打王樹茂,造成王樹茂之手、頭、腳



、眼、鼻、耳、嘴等部位均受有傷害(其中包括眼角膜出血 、肋骨斷掉、多處瘀青、臉部腫脹,惟吳銀嵐鄭全勝、許 德亭及其他3 名毆打王樹茂之男子所涉傷害部分,未據王樹 茂告訴)。王樹茂被毆打完畢後,吳銀嵐鄭全勝更接續同 一恐嚇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吳銀嵐上前踹王樹茂,並告以: 「以後如果你再插手這件事情,你就小心一點」等語恫嚇王 樹茂,鄭全勝則告以:「你如果太裝孝維(台語)就把你拖 出去埋掉」等語,恫嚇王樹茂,使王樹茂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其安全後,令王樹茂離開現場(許德亭所涉共同恐嚇危 害安全罪嫌,未據檢察官起訴)。
二、緣楊滿榮陳長松於10幾年前因買賣土地起糾紛,另於102 年7 月初透過友人蔡先生介紹認識吳銀嵐吳銀嵐知悉上開 情事後,表示可以幫楊滿榮處理,楊滿榮則表示若可討回陳 長松積欠的土地增值稅,願意分一半價金予吳銀嵐吳銀嵐 遂於103 年6 月26、27日間之某日下午5 時許,夥同羅偉聘洪健凱等共約6 名男子,同至陳長松擔任店長,位於南投 縣○○鎮○○路000 號之養生館(下稱養生館),吳銀嵐與 其中一名男子進入店內,由吳銀嵐當面遞交「地虎企業吳金 虎」之名片予陳長松,表明自己是竹聯幫份子,要來處理楊 滿榮的債務,經陳長松吳銀嵐楊滿榮一同至養生館附近 之85度C 咖啡店對質,並說明此筆債務與其無關,實際買賣 的人是林志明後,吳銀嵐便先要求陳長松一個禮拜內交出林 志明。惟吳銀嵐實際上係打算屆時若陳長松找不到林志明, 就要直接以陳長松為索討金錢之對象。
吳銀嵐又於103 年7 月3 日下午4 時49分許後之某時,夥同 洪健凱羅偉聘及綽號「志仔」、「輝哥」之人及其他2 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一同前往養生館找陳長松,經 陳長松表示不方便在養生館內談論此事,而二度改至養生館 附近之85度C 咖啡店談話。吳銀嵐洪健凱羅偉聘及綽號 「志仔」、「輝哥」之人及其他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乃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吳銀嵐與其 中一人和陳長松同桌,其他人則坐在可聽到陳長松吳銀嵐 談話內容之隔壁桌,席間經陳長松吳銀嵐表示找不到林志 明時,隔壁桌之人隨即以三字經辱罵陳長松,指責陳長松裝 肖維,口氣很不好,叫陳長松要處理,說找不到林志明,就 要負責這條帳,要陳長松付錢,其中一句係恫嚇:「如果不 把人交出來,你就無法安全退下來,把欠楊滿榮的錢交出來 」等語,使陳長松畏懼吳銀嵐洪健凱羅偉聘、綽號「志 仔」、「輝哥」之人及其他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將危害其生命、人身安全,致生危害於陳長松之安全。吳



銀嵐隨即利用此機會對陳長松展現其氣勢及實力,命令洪健 凱、羅偉聘、綽號「志仔」、「輝哥」之人及其他2 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不要出聲,由其來解決就好,洪健 凱、羅偉聘、綽號「志仔」、「輝哥」之人及其他2 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安靜下來,吳銀嵐乃再次要求陳 長松應於103 年7 月8 日以前內找出林志明,隨即率領洪健 凱、羅偉聘、綽號「志仔」、「輝哥」之人及其他2 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離去。
㈡迄103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4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 時58分許 ,吳銀嵐召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人、洪健凱羅偉聘以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度前往南投 縣竹山鎮養生館找陳長松。103 年7 月10日下午5 時47分許 ,吳銀嵐撥打電話要求陳長松至上開85度C 咖啡店會面,陳 長松到場後,向吳銀嵐表示尚未尋得林志明行蹤,會再尋找 ,想要先行離開,吳銀嵐洪健凱羅偉聘、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輝」之人以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竟 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不讓陳長松離去,要求陳長 松立即開車帶路,與其等一同至雲林縣莿桐鄉找出林志明, 陳長松自知無法躲過,且吳銀嵐等人人數眾多,乃不敢反抗 ,遂應吳銀嵐等人之要求,開車帶路前往雲林縣莿桐鄉找林 志明,吳銀嵐則指定羅偉聘與其中一人搭乘陳長松之汽車以 監視陳長松防止其駕車逃跑,其餘之人則共乘一部車,由洪 健凱負責駕駛,跟隨陳長松之汽車前往雲林,期間陳長松因 為緊張而繞錯路,吳銀嵐更以電話聯絡楊滿榮以簡訊傳送林 志明地址,此時陳長松再度向吳銀嵐表示要離開,詎吳銀嵐 竟向陳長松表示「未尋得林志明前,你都有責任」,不讓陳 長松離去,惟眾人抵達林志明之住處,仍無法尋得林志明, 陳長松乃再度表明希望能離去,仍為吳銀嵐所拒絕,並要求 陳長松繼續駕車同至雲林縣麥寮鄉與其友人用餐,陳長松仍 不敢反抗,而開車一同至雲林縣麥寮鄉某餐廳與吳銀嵐等人 及吳銀嵐之友人用餐,吳銀嵐為防止陳長松駕車逃跑,又命 羅偉聘及原先搭乘陳長松汽車之人,繼續搭乘陳長松之汽車 監視陳長松,抵達餐廳之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 」之人、洪健凱羅偉聘以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仍繼續輪番看住陳長松,要求陳長松在餐廳內吃飯,不讓 陳長松打電話,連陳長松上廁所都跟去,並對陳長松表明「 你今天事情沒有解決完,你走不了」等語,而妨害陳長松之 行動自由。
吳銀嵐屢經陳長松爭執楊滿榮所稱之土地增值稅債務與其無 關,並稱楊滿榮為此事提告民事訴訟敗訴,刑事部分則獲得



不起訴處分等情,本應知悉楊滿榮所稱之土地增值稅債務應 不存在,詎吳銀嵐竟為直接自陳長松處取得財物,在雲林縣 麥寮鄉餐廳用餐席間,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恐嚇取財犯意,利用陳長松於受剝奪行動自由之狀態下亟 欲脫身之恐懼心理,乘勢以「10萬元太少,如果沒有講好, 你走不了」等語恫嚇陳長松,要求陳長松支付20萬元,陳長 松因而心生畏懼,為求脫身,乃答應吳銀嵐,分2 期支付吳 銀嵐20萬元,第1 期是103 年8 月10日給10萬元,第2 期是 103 年9 月10日給10萬元,吳銀嵐見狀,始同意讓陳長松離 開餐廳,前後剝奪陳長松之行動自由約2 至3 小時。嗣陳長 松事後因無法湊足款項,屢經經吳銀嵐以簡訊、電話催討, 遲至同年8 月13日始以匯款方式給付5 萬元,另於同年9 月 22日再匯款2 萬元,均匯入吳銀嵐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李亞靜帳戶(下稱李亞靜帳戶)。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一、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 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 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 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 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 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 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 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 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 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 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 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 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 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 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



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405 號判決意旨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可知,在偵查中訊問證 人,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未行使反對詰問權,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 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 其得為證據,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但非為無證據能力(亦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4365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 第356 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本案證人陳長松王樹茂 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見偵26769 號卷一第157 至159 頁,偵26769 號卷三第143 至145 頁、第198 至201 頁),被告吳銀嵐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長松王樹茂偵訊 時具結證述之內容無證據能力(見偵26769 號卷一第157 至 159 頁,偵26769 號卷三第143 至145 頁),被告洪健凱及 其辯護人爭執證人王樹茂偵訊時具結證述之內容無證據能力 (見偵26769 卷三第198 至201 頁),惟未釋明有何顯不可 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做成之時,並無顯不可信之情 況,且上述2 證人復經本院於審理時傳喚到庭作證,並其偵 訊具結之證述復經本院逐一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供渠等閱 覽並告以要旨,則上開2 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 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其餘所引用之供述證 據,有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者,雖查無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形,惟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 於準備程序時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為 止,均未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



審判外之陳述,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通訊監察,核係依法所為,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 定程序之處,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自具有 證據能力,而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 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對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沒有 意見,即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復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踐行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供被告及辯護人辨認或 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亦未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爭 執其證據能力,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四、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訊據被告吳銀嵐固坦承其有以電話通知證人王樹茂出面,其 於王樹茂抵達大德街處所時,有質問證人王樹茂有無說其壞 話,為何人家都說證人王樹茂說其壞話,其與被告鄭全勝、 案外人黃羿銨於王樹茂在大德街處所被打時均位在王樹茂旁 邊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與毆打證人王樹茂之犯行, 辯稱:伊與王樹茂本來是好朋友,不可能去恐嚇王樹茂,伊 沒有在電話中恐嚇王樹茂,也沒有在大德街處所恐嚇王樹茂 ,當天伊是在泡茶,有質問王樹茂有無說其壞話,王樹茂說 他沒有講,一直否認,結果許德亭就動手打王樹茂,現場就 亂了,伊沒有插手云云。
㈡訊據被告鄭全勝矢口否認有何恐嚇證人王樹茂之犯行,辯稱 :伊本來都不理睬這件事情,因為伊人在生病怎麼可能叫人 去打王樹茂,但許德亭突然打王樹茂,伊被嚇到,伊不出面 、不講話不行,伊表示這件事情用講的就好,不需要動手, 人家要加油添醋,伊也沒有辦法,伊在現場沒有講,也沒有 其他人講恐嚇的話,這是無中生有云云。
㈢惟查:
1.訊據證人王樹茂於偵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案發之103 年5 月6 日,當時伊是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當 時是因為廖婉廷、黃羿銨、劉廣澤有古董買賣的糾紛,伊有 參與協調的工作,被告吳銀嵐也有參與協調。103 年5 月6 日,廖婉廷原是拜託伊到大墩11街由黃羿銨擔任總經理,劉



廣澤擔任總裁的詠信公司調解糾紛,在場有廖婉廷、黃羿銨 、劉廣澤吳銀嵐、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其中一個叫做「 阿霖仔」,吳銀嵐有拿一張地虎企業的名片給伊。談完之後 ,「阿霖仔」、廖婉廷先離開,吳銀嵐則說這件事情由他處 理。當時黃羿銨告訴伊說,吳銀嵐缺錢缺很大,劉廣澤則對 吳銀嵐說,吳銀嵐缺錢,不然伊拿5 、60萬元讓吳銀嵐去處 理這件事情,伊就走了,可能因為伊把上述吳銀嵐缺錢的話 轉述給廖婉廷,被吳銀嵐知道了,最主要的是中間有個話本 意不是伊講的,是黃羿銨所講的,結果在傳話的過程中產生 誤會。在伊離開詠信公司後,吳銀嵐、黃羿銨輪流用不同的 電話打給伊,103 年5 月6 日下午6 時起,伊所持用的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銀嵐所持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話,主要是吳銀嵐對伊說,伊說他缺錢缺很大, 要跟伊對質。其中第一通電話,是103 年5 月6 日下午6 時 8 分,吳銀嵐用擴音方式打給伊,伊聽到吳銀嵐那邊有人在 叫囂,意思是說叫伊過去,要喬一喬,伊說不要過去,那些 人就在電話中罵三字經,說伊不出面的話就要打死伊,吳銀 嵐則問伊說,你多久會到,伊說大概下午7 時,吳銀嵐就叫 伊到大雅路、健行路口,他會叫人去帶伊。在伊與吳銀嵐的 對話過程中,電話裡面都有聽到不知道是吳銀嵐或是吳銀嵐 旁邊其他人講說,如果你不出面處理的話就要打死你,只是 這句話是從手機裡面傳出來的,伊不能確認是誰講的。伊也 在偵訊時跟檢察官說,吳銀嵐用擴音的方式打給伊,伊在電 話裡面有聽到吳銀嵐那邊有人在叫囂,罵三字經,有聽到一 句「你不出面處理的話就打死你」,但是通訊監察譯文沒有 寫出來。伊與吳銀嵐通了好幾通電話,通話過程中都有聽到 有人陸續講說,伊沒有去的話就要找伊。伊接到吳銀嵐的電 話要求伊到指定的飯店附近,伊已經知道大事不妙了,因為 吳銀嵐打電話給伊的通話中通通不是很客氣,從監察譯文裡 「嘿,幹拎娘」那句開始,口氣就非常不好。中間伊有打電 話給劉廣澤劉廣澤說黃羿銨有帶個朋友去那裡,要伊不要 怕,去把事情講好就沒事了,黃羿銨也告訴伊說他已經到了 ,沒什麼事,叫伊過去,伊才放心一點,去健行路跟大雅路 附近的鹿王大飯店等,之後就有兩個人出來,一前一後好像 要押犯人的樣子把伊帶去他們的地方,伊在偵訊認為那是鄭 全勝的地方。伊自接到吳銀嵐電話後,至到抵達約定地點之 前,有試圖打電話向廖婉廷解釋這件事情,也有打電話給劉 廣澤、黃羿銨,想讓他們幫伊講一下不要去跟吳銀嵐見面等 語(見偵26769 號卷三第198 頁至第199 頁,本院卷三第20 頁反面至第23頁、第23頁反面、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



第30頁、第31頁正、反面、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2.對照被告吳銀嵐確於⑴103 年5 月6 日夜間6 時8 分許,以 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王樹茂所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 人對話如下:「吳銀 嵐:『阿茂,我小虎啦』,王樹茂:『大哥』,吳銀嵐:『 你皮在癢了,你跟姐阿講那什麼話』,王樹茂:『我哪有對 姐阿講什麼話』,吳銀嵐:『你對姐阿講,你如果叫小虎處 理會很難過』,王樹茂:『我哪有講這種話』,吳銀嵐:『 阿茂,『你如果叫小虎出來,小虎看到錢眼就開了』,你跟 人講這樣喔』,王樹茂:『我哪有講這樣,人家問我你跟那 個什麼關係,我講我也沒聽過什麼小虎跟A 倫認識什麼10年 20年阿,他說什麼小隻跟你認識什麼30年喔』,吳銀嵐:『 那都不重要,重點是你為什要跟姐仔說什麼我很欠錢,我的 人如何又如何,你有沒講這些話』,王樹茂:『沒啦』,吳 銀嵐:『我跟你說啦,你跟姐阿講電話時人家用擴音啦,『 阿輝』跟『小隻』都有聽到,你沒事打我小報告幹什麼(背 景聲:幹你娘老雞掰,在旁聽到都快抓狂了,看要怎樣都沒 關係勒)』,王樹茂:『沒啦,就不是那個啦,大哥抱歉啦 ,就姐阿在問啦』,吳銀嵐:『幹你娘勒,這件事你如果沒 出來處理,你沒完沒了,我跟你說,恁爸很不爽,你現在馬 上來市內一趟,你人在哪裡』,王樹茂:『我回到彰化了』 ,吳銀嵐:『你要馬上來市內還是要我去彰化抓你』,王樹 茂:『大耶,我會對你處理的,我會找姐仔出來講清楚』, 吳銀嵐:『這跟姐阿有什麼關係』,王樹茂:『大耶你不要 生氣,我今天會找時間去找你處理』(背景聲:旁邊有人持 續叫囂),吳銀嵐:『你多久會到』,王樹茂:『大約7 點 吧』,吳銀嵐:『我等你,你到大雅、健行路口我叫人去帶 你』,王樹茂:『好』」。⑵被告吳銀嵐又於103 年5 月6 日夜間7 時3 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被害人王樹茂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對話內容係以:「吳銀嵐:『你是從美國來喔』,王樹茂: 『沒啦,我還在彰化,我要繞過去了』,吳銀嵐:『你不是 說7 點到』,王樹茂:『我就是要跟你說一下會晚點到』, 吳銀嵐:『你當做大家很閒就等你一個人嗎』,王樹茂:『 在路上了』,吳銀嵐:『你從大雅交流道下,健行路左轉, 鹿王大飯店打給我』,王樹茂:『好』」。⑶被告吳銀嵐於 103 年5 月6 日下午7 時20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莊宗霖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來電,對話內容係以:「莊宗霖:『我跟你講,你打給王 樹茂,叫他不要一直打給姐阿,他一直跟姐阿講說是在講土



地的事,一直要翻口供。』吳銀嵐:『好』」。⑷被告吳銀 嵐確於103 年5 月6 日下午7 時21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王樹茂所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係以:「王樹茂:『大哥』,吳銀 嵐:『你到哪了』,王樹茂:『我快到了』,吳銀嵐:『我 告訴你你不要再打給阿姐了』,王樹茂:『沒啦,我是跟他 解釋』,吳銀嵐:『你不要再打了,本來是不想打你的,你 再打的話我就真的打你了』」,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 見偵26769 號卷三第217 頁)。上開通話內容,核與證人王 樹茂上開所證各節,均互可勾稽,足認證人王樹茂上開所證 ,堪予採信。
3.本院綜合證人王樹茂上開所證,及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通 話內容,可知:⑴被告吳銀嵐於103 年5 月6 日下午6 時8 分許以前,已經獲知被害人王樹茂曾於電話中對廖婉廷稱: 「妳找吳銀嵐處理會很麻煩,吳銀嵐很欠錢,見錢眼開」等 語乙事,對照被告吳銀嵐於電話中稱,「阿輝」、「小隻」 (即莊宗霖)都有聽到等語,足見被告吳銀嵐係因莊宗霖、 「阿輝」之人之轉述而得知上情;⑵在被害人王樹茂與被告 吳銀嵐103 年5 月6 日下午6 時8 分許開始通話以前,被告 吳銀嵐及與其一同在場之人,早已情緒激憤,吳銀嵐於103 年5 月6 日下午6 時8 分許之通話中,已經率先告知被害人 王樹茂:「你皮在癢了,你跟姐阿講那什麼話」等語,將其 欲毆打被害人王樹茂之惡害通知被害人王樹茂,被告吳銀嵐 續對被害人王樹茂稱:「幹你娘勒,這件事你如果沒出來處 理,你沒完沒了,我跟你說,恁爸很不爽,你現在馬上來市 內一趟,你人在哪裡」,經被害人王樹茂回答其已回到彰化 後,被告吳銀嵐又稱:「你要馬上來市內還是要我去彰化抓 你」等語,均顯示被告吳銀嵐之憤怒之惡意,及以將妨害被 害人王樹茂人身自由之惡意告知被害人王樹茂,而其他在被 告吳銀嵐身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人,則持續於 被告吳銀嵐與被害人王樹茂通話之過程,透過被告吳銀嵐之 行動電話對被害人王樹茂叫囂,辱罵三字經,其中經記載於 通訊監察譯文者,即為「幹你娘老雞掰,在旁聽到都快抓狂 了,看要怎樣都沒關係勒」等語,足認為此等在旁叫囂、辱 罵之人,係與被告吳銀嵐互相配合,除對證人王樹茂表示其 等之憤怒,也強化被告吳銀嵐所為「你皮在癢」、「你要馬 上來市內還是要我去彰化抓你」之惡害之告知之強度,被告 吳銀嵐係以擴音方式通話,顯示其對身旁之人之上開叫囂、 辱罵等語亦納為己用,其與身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 年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⑶被告吳銀嵐及與其一同在



場叫囂、辱罵三字經之數名成年人,在被告吳銀嵐與被害人 王樹茂之通話過程中,早已聽不進被害人王樹茂之解釋,反 一再要求被害人王樹茂要立刻到場,被告吳銀嵐則以如不到 場要去彰化抓人,甚至暗示其會看證人王樹茂到場後的表現 決定要不要打證人王樹茂,則被害人王樹茂證稱,其因而知 悉大事不妙,試圖向廖婉廷解釋,並打電話給劉廣澤、黃羿 銨求助,當屬自然且合情合理之事,亦足認定被害人王樹茂 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⑷被害人王樹茂原不願意 到場,係因誤信劉廣澤、黃羿銨之話,而誤認被告吳銀嵐不 會對自己不利,方於103 年5 月6 日下午7 時21分許通話完 畢後某時,驅車抵達被告吳銀嵐指定之鹿王飯店,而被吳銀 嵐派人引導至臺中市○區○○街00號之透天厝內等情,均堪 予認定。
㈣證人王樹茂於偵訊、本院審理時續證稱:伊進去那個地方之 後,發現不對勁,情況跟劉廣澤講的不一樣,才知道他們一 手拿劍,一手拿糖引誘伊過去。那個地方有吳銀嵐許德亭鄭全勝,另外還有黃羿銨,就是A 倫,以及吳銀嵐的朋友 (黃羿銨與此名真實姓名不詳之友人,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 有參與以下所述之犯行,亦未據起訴),他們事先到。伊進 去之後,看到許德亭及其他3 個打伊的人站在伊身後,鄭全 勝坐在主位,並與吳銀嵐共同質問伊那些吳銀嵐在電話中已 經問過的問題,問說伊有沒有說吳銀嵐缺錢缺很大,鄭全勝 則自稱是「高雄的」,說「小虎」(即吳銀嵐)是他小弟, 「小虎」缺錢只能自己講,不能別人講,因為鄭全勝這樣講 ,又坐主位主導跟伊談這件事情,所以伊偵訊時才會跟檢察 官說整件事情都是高雄仔在主導。鄭全勝吳銀嵐及在場其 他人就對伊叫囂、恐嚇伊說,要伊誠實一點,再不講就把伊 打死就好了之類的話,整個過程讓伊越來越害怕,鄭全勝說 小虎缺錢只能自己講時,並不是暗示伊說只要伊承認就可以 脫身。伊則是辯解說不是伊講的,但他們都不聽,只想聽伊 承認,伊就專心應付吳銀嵐鄭全勝兩個人。接著鄭全勝下 指令喊打,吳銀嵐也是一起的,就一邊對伊丟木製衛生紙盒 一邊喊打,伊就被身後4 個人動手動腳踢伊,踹伊,被推去 撞牆壁。打完之後,吳銀嵐還有繼續恐嚇伊說,今天如果沒 有講清楚的話,就要把伊打死。吳銀嵐鄭全勝們兩個人還 有講很多,是在伊被打之前以及打完之後都有講,但伊比較 有印象的就是這兩句話,但這兩個人沒有動手,許德亭應該 有動手,但伊不記得許德亭有講什麼話,裡面太多人。伊被 打完之後,吳銀嵐就踹伊,罵伊三字經之後趕伊出去,並以 :「以後你再插手這件事,你就小心一點」恫嚇伊,鄭全勝



則以:「你如果太裝肖維(台語),就把你拖出去埋掉」等 語恫嚇伊後,讓伊離開,整個過程大約半小時。伊被打到眼 角膜出血,肋骨斷掉,瘀青,臉腫起來,傷勢集中在手、頭 、腳、眼、鼻、耳、嘴,約在家休養1 個月。伊被推去撞牆 壁,不是自己重心不穩去撞牆壁,也沒有自己去撞窗戶撞得 鼻青臉腫,過程中沒有人來勸架說不要打了,怎麼那麼衝動 ,打伊的人約4 個,是站在伊背後的人,大哥級的沒有動手 。鄭全勝說「太裝肖維要把伊抬去埋掉」,並沒有讓伊感受 到他要給伊一個機會脫身,給其他人一個台階下,而是要伊 不要太過插手這件事,如果再讓他知道這些事的話,下次會 更慘。吳銀嵐鄭全勝跟伊說要把伊埋掉,叫伊不要插手這 些話,會讓伊恐慌、害怕。伊被打完之後,有去就醫,沒有 驗傷,有告訴伊的老闆林滄敏,伊老闆有打電話給伊叫伊先 去報警再處理,伊說不用,伊老闆問伊是那個「小虎」,伊 就跟他說,後來伊老闆就叫伊先回來研議,最後就建議伊先 不要報警,等等看會不會有人來講和,但都沒有人來找過伊 要和解,伊沒有報警,並不是因為伊不害怕,而是想說吞下 去,算了等語(見偵卷三第199 頁,本院卷三第23頁至第27 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6頁至第37頁) 。證人王樹茂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均大致相符,且其 所證上開節,對照上開被告吳銀嵐與證人王樹茂上開103 年 5 月6 日下午6 時8 分許、103 年5 月6 日下午7 時3 分許 、103 年5 月6 日下午7 時21分許之通話過程中,早已群情 激憤,被告吳銀嵐不惜對證人王樹茂表示其憤怒並恐嚇證人 王樹茂,上述吳銀嵐身旁之數名成年人也隔著被告吳銀嵐電 話對證人王樹茂叫囂再三,互為搭配以強化被告吳銀嵐對證 人王樹茂之惡害告知,且被告吳銀嵐及與其一同在場之數名 成年人,在通話過程中早已聽不進證人王樹茂之解釋等情, 亦徵證人王樹茂上開所證各節,應屬合理可信。足見: ⑴鄭全勝吳銀嵐及其他包括許德亭在內之4 名下手毆打被害 人王樹茂之人,於被害人王樹茂抵達臺中市○區○○街00號 透天厝時,均在該處等候被害人王樹茂
⑵被害人王樹茂進入該透天厝內後,被告鄭全勝吳銀嵐即開 始以那些被告吳銀嵐在電話中已經問過的問題質問被害人王 樹茂,要被害人王樹茂承認有告訴廖婉廷說被告吳銀嵐缺錢 缺很大,見錢眼開的話語。其中被告鄭全勝係坐主位,許德 亭及另外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則站在被告王樹茂身後 。被告鄭全勝對被害人王樹茂稱其為「高雄仔」,並說:「 『小虎』(即吳銀嵐)是他小弟,『小虎』缺錢只能自己講 ,不能別人講」,並與被告吳銀嵐許德亭及另3 名真實姓



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對被害人王樹茂叫囂,要求被害人王樹 茂要誠實,並以「再不講就打死就好」之類之話語恫嚇被害 人王樹茂,足見在場之被告鄭全勝吳銀嵐及其他包括許德 亭在內之4 名下手毆打被害人王樹茂之人,均有共同恐嚇被 害人王樹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使被害人王樹茂因而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⑶被告鄭全勝吳銀嵐許德亭及另外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因被害人王樹茂因持續對被告鄭全勝吳銀嵐辯解, 未如被告鄭全勝吳銀嵐許德亭及另外3 名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所預期而為承認之表示,被告鄭全勝即下指令喊打 ,同夥之被告吳銀嵐則向被害人王樹茂丟擲木製衛生紙盒喊 打,站在被害人王樹茂身後之許德亭及另外3 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隨即上前將被害人王樹茂推去撞牆壁,並動手打 、動腳踢、踹之方式毆打被害人王樹茂害人王樹茂之手、頭 、腳、眼、鼻、耳、嘴等部位均受有傷害,其中受有眼角膜 出血,肋骨斷掉,瘀青,臉腫起來等傷害。
許德亭等4 人毆打被害人王樹茂完畢,被告吳銀嵐再上前踹 被害人王樹茂、罵被害人王樹茂三字經之後趕被害人王樹茂 出去,並對被害人王樹茂恫稱:「以後如果你再插手這件事 情,你就小心一點」等語,鄭全勝則告以:「你如果太裝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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