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號
PHDV,106,司拍,2,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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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蔣啟峰
聲 請 人 洪宗福
聲 請 人 陳孟鈴
聲 請 人 王保樺
相 對 人 劉順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順聰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擔保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聲請 人等4人各4分之1,清償日期為106年1月20日之普通抵押權 ,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 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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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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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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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湖西鄉 │龍門南 │ │1000 │旱 │ │ │2351.86 │2分之1 │重測前為良文│
│ │ │ │ │ │ │ │ │ │ │ │港71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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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