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2340號
KSEV,90,雄簡,2340,200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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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三四О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七三二、七三三等地號土地上建物(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街一四九號)一樓原為丁○○所有,自民國八十二年起即出 租予原告公司,依當時稅捐單位之公文及規定,雙方不僅訂有租賃契約,更曾在 本院公證處辦理公證,而原出租人將上址租予原告作為辦公處所,有扣繳憑單可 證,尤其原告與他人簽訂之所有工程合約書,均以系爭建物地址作為原告地址, 再從原告向主管機關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 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書,均明載以系爭建物作為公司法人之所在地 ,上開事證已至為明確,足證原告對上開建物確有租賃關係存在。本院八十九年 度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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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